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审判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普通公民作为非职业法官参加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理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同时也是人民当家作主、监督法院审判工作,确保司法公正的基本途径和向人民群众宣传法制的重要工作。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是审判工作充分依靠群众、密切联系群众的有效方法,是人民法院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增强司法公信的有力保证。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根本上是由我国国家性质决定的,是人民群众当家作主、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重要形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在司法领域的生动实践。
一、人民陪审员工作的重要作用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种法定的审判制度。人民陪审员参加到法院的审判工作活动中,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坚持群众的体现,是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司法民主化的必然要求。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有长期的,丰富的经验,几十年审判实践表明,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重要的显示意义
1、人民陪审员制度体现民主法治,人民陪审员参审更符合社情民意,进一步保障司法公正。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则是最好体现。而作为对审判工作实行社会监督的一项民主管理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则既保障了审判机关的正常的运转,又避免了司法的偏袒专横,保障了审判的民主性。人民陪审员制度把公民中的代表推荐到审判席上,与审判员共同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使审判机关真正成为为人民,为社会服务的机构,而不是凌驾与人民之上的“衙门”。它是人民群众参政议政,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人民陪审员具有一定的人民代表性。人民陪审员具有熟悉社情、了解民意、群众工作丰富的优势,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进一步保障了司法公正。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实现人民参与审判活动的最有效最直接的途径,是实现审判工作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的重要渠道。
2、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发挥监督作用,提高司法公信力。人民陪审员通过参与开庭审理案件,发挥对诉讼程序的监督,使审判程序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时限要求,更容易为当事人和群众接受。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全过程,有助于增强审判工作的透明度,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审判结果的正当性,提高了公众对司法裁判的认可度,维护了司法权威,促进了司法公正。
3、发挥沟通桥梁作用,促进案件审理调解作用。人民陪审员来自社会各阶层,从事各行各业的工作,他们熟悉金融,商业,教育,科技等领域的情况,熟悉社会生活,能够体察民情。具有丰富的生产知识,科技知识和社会经验。而法院的工作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大到方针政策,小到“柴米油盐”,这就要求法官各方面素质,能力强,知识广,业务精。方能胜任法官职务,而每个法官不可能是“全面手”。所以,吸收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可以充分发挥他们各方面的优势,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案情,提出意见,弥补法官的知识不足,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提高审判工作效率,节约办案成本。
人民陪审员注重从社会道德标准的角度评断案件,将社会民众的是非观念带进审判过程,可以帮助法官克服可能出现的“官僚主义”。同时,人民陪审员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与熟悉法律和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取长补短,共同研讨,集思广益,可以减少司法裁判中的独断专横,偏听偏信的现象,有利于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特别是吸收专家型陪审员参加审判,更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有些案件涉及到一些专有问题,如医疗卫生、科学技术等方面的知识,而法官的知识面往往达不到要求。专家型陪审员能够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解决审判中的疑难问题,有利于查清事实,划分责任,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公正裁判。另外,邀请具有犯罪心理学、社会学知识的人参加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能够达到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使其悔过自新,重新做人。在审理存在家庭暴力现象的婚姻案件中,邀请妇联的同志参加审判,则能更好地保护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人民陪审员引导当事人正确对待诉讼,积极配合法院的调解工作,推动民事案件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拉近了法官与群众的距离,提高了案件调解成功率,真正达到案结、事了、人和,定纷止争的效果。近年来,离婚、相邻纠纷、赡养等纠纷案件比较多。有着丰富调解经验的人民陪审员调解此类问题比较得心应手,会针对不同对象、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调解方法,尽力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4、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法律宣讲教育。人民陪审员制度使民众的代表参加到审判过程中,使群众意识到法院裁判是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共同作出的,是司法民主化的结果。可以缩小法院与群众的距离,并且通过陪审员在法院外的活动,有助于宣传审判工作,也有利于调动公民学法,用法的积极性,提高法院威信,扩大审判活动的社会影响,使公民法律意识淡漠的状况得到改观,促进人民群众接受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
人民陪审员通过参与案件审理,对法院审判工作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他们会结合自己参与审判的案件及经历,以案说法,向身边群众宣讲法律知识及法院审判流程,成为联系司法与社会的一个重要桥梁纽带,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法院的信任感,增强了司法公信力。
人民陪审员参加法院审判活动,是社会民主的重要体现,它作为审判工作和贯彻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监督的重要形式,在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依法治国等方面具有现实意义,也得到了社会民众的广泛认同。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演变
我国现行的陪审制度,是在借鉴前苏联和大陆法系国家陪审制度的基础上形成的,历经雏形期、确立发展期、逐步完善期、改革发展等等阶段。
雏形形成期,始于20世纪30年代初到40年代末。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边区和解放区,当时的工农民主政府、抗日民主政府和人民民主政府,都实行了人民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员主要由群众团体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机关和部队推选或者由法院临时聘请,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享有与法官相同的权利。确立及发展期,始于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七十五条规定,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以及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1956年和1963年颁布的一些规定,都对人民陪审制度予以相应规范。197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陪审的群众代表产生办法的通知》。随后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了人民陪审制度。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人数问题,作了进一步完善。逐步完善期,始于200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这是人民陪审制度发展史上第一部单行法律,对陪审制度的各个方面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使我国的陪审制度在体制和机制上趋于完善。改革发展期,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事实认定。2015年4月1日,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举行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改进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并确定在北京等10个省市的部分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开展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积极推进人民陪审员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大趋势下,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将进入改革发展新的阶段。
三、人民陪审员的权力和义务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 陪审与职业法官或职业审判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审判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与合议庭成员有同等权利。人民陪审员享有下列权利:
(1)阅看所审理案件的全部卷宗材料和参与调查核实案情;
(2)参加案件的庭审。庭审中,可向当事人、证人、鉴定人询问,核对所有事实和证据
(3)参与合议庭评议案件。评议时,提出自己对认定案件事实和处理的意见,并在评议笔录及判决书上署名,对判决书共同负责;
(4)人民陪审员享有参加有关法律知识和审判业务知识培训的权利,法院应当提供人民陪审员参与学习和培训的便利和必要条件;
(5)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人民陪审员负有下列义务:
(1)遵纪守法,认真执行法律和依法办事;
(2)学习法律,宣传法律;
(3)按时参加陪审。接到法院通知后,因故不能如期到法院履行职务的,要及时通知法院,并说明理由;
(4)严守国家秘密和审判秘密。不得泄露正在审理的案件情况及合议庭评议、审委会讨论的内容及结果;保守案件中涉及的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
四、人民陪审员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取得较好效果,在推进司法民主、提高司法效率、增强司法权威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选任选拔方面。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以来,通过实践,目前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选任程序从普遍性上来讲,基本是科学、合理的。但有时也现显出条件限制太严的弊端,比如在农村,有时有一定的威望和社会管理经验的人员其实较适合当陪审员,但往往因为没有大专以上的文凭而被拒之于人民陪审员门外。
(二)培训学习方面。为确保人民陪审员能发挥好陪审作用,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工作非常重要。基层人民法院都或多或少结合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实际需要,通过座谈讨论、案例分析、观看教学录像、庭审观摩、发放《人民法院报》等学习资料的形式,对人民陪审员进行了法律知识、审判工作基本规则、审判职业道德和审判纪律等培训,努力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审判业务技能。但通过工作实践看,“培训的方式还比较单一、培训的师资力量缺乏、培训的时间得不到保证”等问题还是比较严重,尤其是大部分县(市)基层人民法院没有系统的培训教材,不能满足培训工作的需要。
(三)经费保障方面。目前,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的经费补助由于一些贫困边远地区基层县(市)政府财政困难,无法保障人民陪审员经费由财政统一拨款,个别由基层县(市)人民法院自行解决,但由于一些基层县(市)人民法院办案经费也比较紧张,给予补助经费比较偏低,制约了人民陪审员工作进一步的发展。从实际情况来看,人民陪审员经费落实缺乏吸引力。与目前生活水平相比较,每案补贴费用偏低,对于大多数陪审员来说无吸引力。而现在案件的陪审率要求越来越高,参与案件审理占去人民陪审员工作和业余生活的时间越来越多,一些在职及退休干部并不情愿担任人民陪审员。
(四)管理考核方面。一是个别陪审员存在“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现象。一方面,大部分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时因自身单位工作任务要完成,受时间精力所限,大多数不能提前阅卷,对案件缺乏足够的了解,与审判员缺乏案情的充分有效交流,造成“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现象发生;另一方面,人民陪审员大多数未参加法律专业理论知识的系统学习,多数人民陪审员受法律知识、办案经验等客观因素制约,对一些疑难复杂案件,在参加合议庭时,缺乏独立发表意见的自信心和勇气,很难发挥应有作用,造成“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现象发生。二是个别人民陪审员因工作冲突问题不能履行职责。选任的人民陪审员一部分是单位的业务骨干,平时忙于本职工作,难以保证参与庭审。个别单位领导对人民陪审员工作认识不到位,对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支持力度不大。相对本单位工作来说,认为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是次要工作,参不参与都无所谓,对陪审工作持消极态度,影响了人民陪审员的积极性。三是“随机抽取”的方式尚需进一步改进。基层人民法院坚持从全部陪审员中随机确定参审陪审员。但是,有时随即确定的陪审员因工作冲突无法参与庭审,经常需要临时调整,往往一个案件要联系几个人民陪审员才能确定,影响了工作效率,无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随机抽取”。
五、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建议
(一)规范改进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一是人民陪审员是不着法袍的法官,是司法民主的践行者,担当着神圣的职责和使命,人民陪审员队伍的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公平正义事业的发展。要进一步细化和创新选人用人机制,加强专业陪审员选任工作。为了不断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我们将按照人民陪审员的任职标准,并结合案件审理的具体情况,从行业代表性、专业性突出的人员中,加强对专业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突出选任的针对性。在偏远县,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学历条件,吸收在农村中群众威信高和社会管理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人民陪审员。二是扩大陪审员队伍。做好人民陪审员工作,扩大人民陪审员队伍是基础。基层人民法院将努力适应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需要,扎实推进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注重强调人民陪审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广泛吸收社会不同行业、性别、年龄、民族的人员参加陪审工作,努力提高基层群众特别是工人、农民、进城务工人员、退伍军人、社区居民等群体的比例,确保基层群众所占比例不低于新增人民陪审员的三分之二。
(二)加强培训、管理工作。一是要确保效果,合理制定培训计划。在开展集中统一培训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人民陪审员的个体差异和审判工作的不同需要,尝试开展分类别、分层次的培训方式,同时加强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观摩等活动,让人民陪审员及时充电,提高人民陪审员的业务能力。广泛运用集中讲座、庭审观摩、案例教学、经验交流等多种方式,进一步加强法律知识、诉讼程序、司法礼仪培训,重视国情意识、履职责任和审判纪律教育。要整合培训资源,加大培训投入,强调因地制宜,加强分类指导,切实提高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让广大人民陪审员真正听得懂、学得会、用得上。二是要通过提高管理考核监督的科学水平,助推人民陪审员作用的进一步发挥。完善考核、监督机制。更加注重对人民陪审员陪审质量和效果的考核,采取年终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建立人民陪审员信息档案,将每位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年度考核、奖惩等情况记录在案,作为年终表彰奖励和是否决定继续提请任命的重要依据。三是将人民陪审员工作列入单位目标考核加分项目。设置目标考核加分项目,在年度目标考核中给予工作突出的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适当加分,从而激发和保障单位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支持。同时,建议所在单位给予工作突出人民陪审员在评先评优中优先考虑。四是准确运用“随机抽取”原则。按照人民陪审员的职业特点、文化程度、知识结构、专长优势等情况,对人民陪审员分组分类,细化“随机抽取”制度,在保证随机性的同时,让人民陪审员有针对性地参审。
(三)提高经费标准。基层人民法院积极争取将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给予保障。适时提高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报酬,以提高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积极性。
(四)加大宣传力度。做好人民陪审员工作,需要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各级人民法院将积极做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工作,为全面推进人民陪审员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丰富宣传手段、拓展宣传渠道、创新宣传方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和网络、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积极倡导崇尚法治、尊重民意、依法办事的社会风气,引导人民群众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坚决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要不断增进广大群众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理解支持,增强人民陪审员的荣誉感、责任感、正义感,把全面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制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有效载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