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理论探讨

电子数据的收集与固定

时间:2018-08-30 14:29:01  来源:健康导报新闻网  作者:陶遵臣 柳佺志

  健康导报新闻网讯(通讯员 陶遵臣 柳佺志)随着移动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中国网民数量呈爆发式增长。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四十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统计报告》称,截止2017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7.51亿,占全球网民的1/5。网民的高速增长、互联网的深度应用,随之而来的是电子数据急剧增多,其中大量的电子数据将可能在司法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机关,在电子数据的收集与固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也面临诸多问题。下面,就电子数据的收集与固定和同事们共同进行探讨和学习。

  一、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其概念与范畴

  两高一部于2016年10月1日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制定了公检法对电子数据的提取、固定、审查的操作规范。《规定》第一条就对电子数据进行了概念化: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我认为,这一规定其实是相对狭义,它将电子数据与电子证据混为一谈。如同一份纸质材料,它上面书写有文字,我们可以称之为一份材料,但如果这份材料上记录的文字与案件有关,能够证明案件事实,那它就是一份书证或证言。同样,这个世界上一切以电子的形式存在的数据信息都可以称之为电子数据,如果一份电子数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那它就是一份证据,我们应该称其为电子证据。所以本文下面提到的电子数据均为狭义的电子数据,其实质是电子证据。

  对于视听资料这类证据,电子数据在本质上已经概括了其存在形式。传统的视听资料主要是以录像带、录音带等设备为存储介质,随着数字化设备的快速更新发展,这些存储模拟数据的磁性介质已经成为历史,取而代之的是现在的数字化设备。从这个意义上说,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存在交叉关系,所以,还应正确认识和处理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的关系。

  二、基层侦查人员的业务素质亟待提升

  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改的“刑诉法”首次将电子数据列为诉讼证据的一种。作为一个新生证据种类,电子数据来势汹涌。以2016年为例,我局共立刑事案件1400余起,其中一半以上的案件现场均可能有手机、电脑等包含电子数据的物证需要提取。面对如此大量的电子数据提取工作,部分侦查民警不懂、不敢提取,这是典型的懒政甚至是渎职行为;另有部分办案民警直接与普通物证一样,扣押清单一打了事,其它一概不管,导致电子数据证据受损,乃至破坏其法律效力;部分单位民警过度依赖网安民警,公信安[2005]161号文件《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有过规定:第八条 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这条规定在当时看来,针对专业的计算机犯罪现场,应该由专业的人员去处理,但社会发展到今天,虽然全国网安民警队伍不断壮大,但绝对达不到凡有电子数据的提取工作就由网安民警来处理的程度,因此,全面提高整个公安队伍民警信息化素质,让每位民警都掌握基本的电子数据提取技能刻不容缓。

  三、电子数据的现场收集与固定过程中常见的问题

  对于案件现场的电子数据的收集与固定大致可以按以下步骤进行:确定收集范围——提取正在运行的易丢失数据——固定电子数据——封存含有电子数据的涉案证据——制作《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一是对于现场提取数据不知如何操作。对于正在运行的计算机程序数据或手机程序数据,断网或关机后可能数据就会丢失,而这些数据是我们要作为证据使用的,大部分侦查民警不会操作。对于此类证据,提取是灵活多样的,可以通过照相和录相固定,也可以通过截屏固定,也可以通过拷贝至外接存储设备的方法进行固定。对于照相和录相固定的证据,在《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中记录清楚即可,而对于拷贝文件的方式则需要使用校验软件进行检验后,制作《固定电子数据清单》的方式进行固定。

  二是封存电子物证的封存方法不正确、需填写的资料不完整。对于需要扣押封存、移交实验室进一步检查的证据,可以采取封条、封存袋等措施进行封存。无论采取哪种封存方法,只要掌握一个标准:不破坏封存,无法使用或打开被封存的证据。现实中,对于台式电脑,我们多采用封条包含住电源插口绕贴主机一周的封存方式。对于其它较小的证据则采用封存袋进行封存。封存后,封条或封存袋上应将需要填写的资料填写完整,至少包括:物品持有人、见证人、侦查民警2人、封存时间等。

  三是部分民警不会制作《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工作记录》是交待案件侦查中,所封存扣押电子数据的来源,只有制作了记录,交待了证据来源,这个证据才是完整的有效的证据。《工作记录》可能包括: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固定电子数据清单、封存电子证据清单、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勘验检查记录签名表。同时,对于封存的电子证据,在制作了封存电子证据清单后,整个案件现场要制作《扣押物品清单》时,仍需将其写入《扣押物品清单》,因为扣押物品清单是对案件需要扣押的所有物品的一个清单,而《封存电子物证清单》是对所扣押的物品中,属于电子物证的物品,防止数据被篡改,对其固定、保全的措施。所以说,二者是不矛盾的。

  信息时代变革的节奏是前所未有的,信息的存在与取得方式的飞跃使证据学研究乃至证据立法面临诸多考验。在证据信息化的大趋势下,熟练掌握电子数据的收集、固定将在公安工作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必须掌握电子证据的收集与固定。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推荐资讯
走访建国党员 烛光社工在路上
走访建国党员 烛光社工
冀州区司法局三项措施助力文明城区创建
冀州区司法局三项措施
沂水县富官庄镇网格员:开展关爱留守儿童普法活动
沂水县富官庄镇网格员
龙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世界无烟日”宣传活动
龙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
栏目更新
栏目热门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服务条款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导航 免责声明
CopyRighr @ 2000-2010 www.zgjkxw.org.cn 版权所有 中国健康新闻网 - 中国第一健康门户网站 - 京ICP备10039517号
频道识别号:011050312012 (发证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4363号
本站信息仅供参考_不能作为诊断及医疗的依据 ┊ 本站如有转载或引用文章涉及版权问题_请速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