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13万余元的价格从广东假币贩子手中购买假币200余万元贩卖,河南信阳一对夫妻获重刑。河南省法院5日消息称,被告人王某因犯购买、运输假币罪,被判处12年零6个月刑期,同案另两名被告也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获不同处罚。
2014年3月中旬,被告人王某携妻子刘某甲在广东省陆丰市以13.6万元的价格从当地的假币贩子手中购买假币200余万元,并委托广东省陆丰市境内一托运部将该批假币运至河南省光山县境内。后王某将假币运回自己家中并藏匿于卧室内。
3月21日8时,王某将假币用红色塑料袋子装起来,转移到妻子刘某甲的姐姐刘某乙家。王某从刘某乙家出来后,被蹲守在此地的民警抓获,民警从刘某乙家中的楼顶隔热层旁查获了用红色塑料袋子装的假币,并将在假币旁的刘某甲、刘某乙抓获。
经清点和鉴定,该批假币系机制假币,面额为203万元。
光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购买、运输假币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而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明知王某购买的假币系犯罪所得并予以窝藏、转移,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光山县人民法院综合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以被告人王某犯购买、运输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同时没收相关的作案工具;以刘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以刘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3万元。(记者 李贵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