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伽师县人民法院新一届班子组建以来,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自治区 “十项规定”和最高人民“七项措施”狠抓公车管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杜绝“车轮上的腐败”。
严格落实公务用车申请审批制度。用车部门按照《伽师县人民法院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要求,通过法院办公系统填写用车申请,明确用车人、用车时间、用车原因及目的地等详细信息。未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同意,所有车辆不得离开停车库,车辆回来后驾驶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及时将汽车钥匙交到办公室。未经分管院领导批准,严禁车辆在外过夜,长途用车须经院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使用。
严格落实车辆维修和车辆加油制度。车辆需要维修保养的,由驾驶员向驾驶班长汇报,经驾驶班长检查后,符合车辆维修条件的,由驾驶员通过法院办公系统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单,到规定的修理厂进行维修(保养),未经批准擅自维修的(未到规定的修理厂进行维修、保养的),维修(保养)费用自由驾驶员自行承担,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驾驶员的责任。同时,严格落实车辆加油专人负责制度,未经行政办公室负责人同意,驾驶员不得擅自给车辆加油,私自加油的,所加油费用由驾驶员自行承担,单位不予报销。
强化对车辆的跟踪管理。由审务督查办公室负责, 充分利用现代科技(北斗导航系统),对车辆进行远程跟踪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根本上来防止公车私用。同时,严格规范警用车辆停放,严禁在敏感区域或者禁止警车停放的地方停车。(通讯员 孙维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