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伽师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艾某诉被告依某的离婚纠纷一案。开庭时,原告艾某要求将其十岁半的儿子参加开庭,由于其子是未成年人,法官拒绝了其子参加旁听。
根据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九条规定:公开的庭审活动,公民可以旁听。但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1) 证人,鉴定人以及准备出庭提出意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
(2) 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
(3) 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人;
(4) 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的人;
(5) 其他有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依法有可能封存犯罪记录的公开庭审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旁听。
依法不公开的庭审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旁听。
根据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看出,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不得参加旁听。需要参加旁听人员可以在开庭三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后发放旁听证,凭旁听证可以参加旁听,否则未成年人一律不能参加旁听。(麦吾拉尼如则 伽师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