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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内丘:超市销售过期食品 监管部门缘何迟迟没有结果?

时间:2017-12-27 17:41:08  来源:中国食品安全舆情网  作者:

   中国食品安全舆情网河北讯:(王鹏) 近日,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意见》,明确提出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要严格食品安全考核评价,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落实“一岗双责”,各级党委、政府要将食品安全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项亲自过问、亲自督办,健全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督查机制,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全面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然而,就是在这种食品安全如此严厉的情况下,一些商家仍出售一些过期食品给消费者。而做为监管部门在接到举报以后,却迟迟没有处理结果!

  近日,接到群众反映,在内丘县大孟镇的一家名为全得利超市东庞店的商场里的食品已经过期,但仍然被销售给了消费者。

  根据这一线索,工作人员见到了购买此商品的消费者李阳(化名),根据李阳提供的商品和购物小票显示,该商品为丰泰港牌的多宝鱼食品,外包装打印的生产日期为2016年12月16日,保质期为九个月,而购买日期为2017年11月20日,显然这件商品已经过期两个多月。

  李阳告诉工作人员,在发现此商品已经过期但仍被商场销售给自己后,感觉非常气愤,于是便来到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在该局一间办公室李阳见到了一位工作人员,随后该工作人员向一位焦(谐音)姓的负责人打电话汇报了此事,焦主任电话里告诉这位工作人员没在单位,让其先做下登记。据李阳回忆,挂断电话以后,这名工作人员只是登记了姓名和联系方式。两日后,李阳在没有接到内丘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此事的任何回复后,便再次带着商品驱车来到该局,但是不幸的是这位焦主任仍然没在单位。

  那么,已经过期如此之久的商品为何还在销售?监管部门又是如何监管的呢?

  本社工作人员拨通了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焦主任的电话。焦主任在电话中回复道:“因为近期都在开会,所以还没有去现场核实,等核实完以后再给予答复”。

  12月14日,工作人员再次拨打焦主任电话询问针对此事的调查和处理情况,焦主任回答:“现在基本上已经调查的差不多了,正处于立案阶段,目前我们没有发现在售的过期食品,但是从他们的销售记录上显示,在11月21日有一期销售记录,可能是超过保质期了,该案件现在仍在办理中。”

  工作人员又拨通了消费者李阳的电话,李阳气愤的告诉工作人员:“为了反映这件事,作为举报人和受害者,本来跑一次就可以受理的事件,前前后后往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跑了两三次。第一次,负责人没在,做了一个简单登记,第二次,负责人还是没在,也没有人对举报的过期食品进行登记和保留,第三次已经间隔十几天才接到电话,让把过期食品和小票送过去。现在已经过去一个月左右的时间了,还是没有任何消息。”

  群众利益无小事,食品安全是大事,食品为民生之本,安全为国家之重。食品安全问题关乎着国民的生存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最新施行的食品法对此类事件也有明文规定。本来是一件简单明了的超市销售过期食品行为,为何在当地相关的职能部门面前却如此的难以执行呢?其中原因我们无从得知!在此希望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能够真正的担起责任,不负众望,真正的守护好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关于此事件的后期进展情况,本社将进一步跟踪报道!

  相关链接:

  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一百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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