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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无烟诉讼第一案”开庭 原告索1元精神损害费

时间:2017-12-28 15:16:34  来源:新华网  作者:

  因在普速列车上遭遇二手烟,一名女乘客将铁路运营方告上法庭。昨天上午,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据悉,今年6月,女大学生李颖从北京站乘坐K1301次列车到天津旅游,因为想有个好的乘车环境,她特意选择了软卧。但是一上车,她发现列车上“烟雾缭绕”,到处是浓浓的烟味儿,把软卧间的门关上会好一点儿,但是一打开门,烟味儿就冲进来了。“在我所乘火车上的安全须知里,写明了‘禁止在列车各部位吸烟’,但车上却又设置有吸烟区并放置了烟灰盒、烟灰缸,这种做法并不合理。”李颖还发现,在列车吸烟区抽烟的人里面,不但有乘客,还有列车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也没有对乘客的抽烟行为进行劝阻。

  随后,李颖先后向国家铁路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北京市卫计委、天津市卫计委举报自己乘车遭遇吸烟的情况。在反映无果后,李颖起诉到北京铁路运输法院,要求运营方哈尔滨铁路局(现更名为中国铁路哈尔滨集团公司)赔偿其购票款102.5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精神损害赔偿1元,并取消K1301次列车内的吸烟区,拆除烟具,禁止在K1301次列车内吸烟并赔礼道歉。

  昨天,原告李颖没有来到庭审现场。庭上,她的诉讼代理人称,李颖坐车一路深受二手烟危害,无可躲避,烟气以及渗入到列车内器具、装修装饰内的烟味儿,令她身心受损。“K1301次普速列车行驶经过北京、天津辖区,北京、天津均出台了控制吸烟条例,明确规定在两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有禁止吸烟的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责任。”李颖的律师还提出,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列车驶出京津辖区,在列车上吸烟同样属于违法行为,铁路部门仍有义务制止。

  被告方则提出,本案名为运输合同纠纷,实为公益诉讼案件,公民个人没有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是在通过个人诉讼达到公益诉讼的目的,不符合民事诉讼的规定,应该予以驳回。

  “我们同意‘吸烟有害健康’的事实,但就本案而言,没有看到原告因吸烟造成的损害,而且车票就是合同的证明,列车将原告安全正点运送到天津站,已履行合同应尽义务,不存在违约情形。”被告方还称,在普速列车车厢连接处设置吸烟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设置吸烟区也符合我国国情和铁路实际,“K1301次列车全程30多个小时,途经7个省市自治区,仅北京、天津有禁烟条例,其他地区没有,不能由此禁止长途旅客列车设置吸烟区。”

  不过,铁路运营方也表示,铁路系统是最早开始禁烟、控烟的,还曾获得中国控烟协会颁发的“突出贡献奖”,这说明列车控烟是有成效的。“基于人民铁路为人民的宗旨,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最终将实现铁路全面禁烟的目标,但我国有超过3亿烟民,这个目标不能一蹴而就,需要全社会的努力,不希望通过个人诉讼来解决公益的问题。”

  庭审最后,双方未就调解达成一致。法院将择日宣判。(记者 任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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