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乳山市检察院向怠于履行监护责任的未成年人监护人送达了训诫书,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实施后,乳山市检察院首次对怠于履行监护责任的监护人进行书面训诫,也是威海市检察机关发出的首份训诫书。
监护不力 花季少年误入歧途
17周岁的刑某醉酒后,在一帮“朋友”的纠集下寻衅滋事、损坏私人财物,因刑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乳山市检察院依法对刑某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对其设置考察期。
办案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发现刑某的父母对其饮酒、打架、夜不归宿等行为未采取有效的管教措施,导致他一步步走上犯罪道路。在考察期内,承办检察官邀请家庭教育指导师对刑某的父母开展了2次家庭教育指导,要求其加强监护,配合检察机关做好刑某的帮教工作。但刑某的母亲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未采取任何帮教措施,对刑某的不当行为不予管束。
检察机关制发训诫书 督促“依法带娃”
为规范家庭教育,强调父母在家庭教育中的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承办检察官依法向刑某的母亲发出训诫书。训诫后,刑某的母亲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会认真学习《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知识,加强对刑某的关心爱护,切实履行好监护人的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