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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格里沙漠污染案赔偿执行到位

时间:2018-08-09 09:39:25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崔万杰

  记者近日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绿发会”)与宁夏中卫市大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土壤污染责任纠纷一案的26万余元执行款执行到位。

  至此,备受关注的腾格里沙漠污染公益诉讼系列案画上圆满句号。污染腾格里沙漠的8家企业被判承担5.69亿元赔偿金,用于修复污染土壤,并承担环境损失公益金600万元。

  5.69亿元,是环保法实施以来公开的数额最大的环境公益诉讼案赔偿金额,也是环保法实施以来宁夏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

  ■ 案情回顾

  几经周折,绿发会终获起诉资格

  2014年9月,媒体曝光内蒙古阿拉善左旗与宁夏中卫市接壤处的腾格里沙漠腹地遭受污染,一些企业将未经任何处理的工业废水直排沙漠,不仅对沙漠沙地及其地下水系造成严重污染,而且对附近的黄河造成一定程度的威胁。

  事件曝光后引发各界高度关注,原环境保护部会同宁蒙两地有关部门开展了调查,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问责,涉案企业也被责令停产治理。

  2015年8月至11月,绿发会就宁夏华御化工有限公司,宁夏明盛染化有限公司、宁夏蓝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中卫市鑫三元化工有限公司、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大漠药业有限公司、宁夏中卫市大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中卫市美利源水务有限公司8家企业污染腾格里沙漠的行为,先后向中卫市中院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高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绿发会提出包括被告消除环境污染危险,恢复生态环境或成立沙漠环境修复专项基金,并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由环保专家、人大代表等进行验收,同时赔偿环境修复前造成的生态功能损失等8项诉讼请求。

  然而,宁夏两级法院先后对绿发会的诉讼请求均予以驳回,理由是绿发会主体资格不适格,“其章程中并未确定该基金会同时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的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资格”。

  绿发会的起诉一度陷入困局。

  2015年11月24日,绿发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后,案情迎来转机。

  2015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再审申请,并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最终裁定:宁夏两级法院裁定认定绿发会不具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系对环保法、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以及环境保护内涵的不当理解所致,适用法律有错误,应予纠正。

  ■ 案件审理

  法院确认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协议

  几番周折后,2016年2月3日,经最高法终审裁定,中卫市中院受理了绿发会腾格里沙漠环境公益诉讼系列案件。

  中卫市中院审理查明:5家涉案企业未落实环评要求,将超标生产废水排入蒸发池;1家企业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长期进行废水超标排放,并形成了巨大污水池;1家企业在沙地内填埋大量未经处理的废渣,导致地面泛出斑驳红褐色;1家企业向沙地偷排生产废水。涉案8家企业的违法行为均对周边土壤环境造成不同程度污染。

  案件审理过程中,中卫市中院在组织绿发会与涉案企业交换证据、沟通协商的基础上,由涉案企业按照绿发会意见、建议,落实环境治理整改方案,加快治理整改进度。在各方的积极配合和协助下,8家涉案企业安装、建设了预防今后污染所需设施、设备,积极修复受污染的土壤。

  随后,中卫市中院依照法律相关规定,组织当事双方多次协商、沟通,邀请专家实地察看治污效果,最终绿发会采纳属地环保部门环评验收结论,促成案件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将调解协议在媒体上进行公告。

  2017年8月28日,中卫市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对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协议进行了审定和确认。

  调解书确定由涉案8家企业在支付569169634元用于修复和预防土壤污染的资金基础上,同时承担环境损失公益金600万元;宁夏蓝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宁夏明盛染化有限公司、宁夏华御化工有限公司继续按照专家的地下水修复方案完成地下水修复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直至实现设定的修复目标。

  ■ 案件执行

  抽逃注册资金仍逃不过赔偿

  调解书生效后,涉案8家企业中有7家企业主动履行相关义务,并将全部款项一次性支付至法院执行账户,但中卫市大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

  2017年10月23日,此案进入执行程序,中卫市中院依法对宁夏中卫市大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内机器设备进行了查封,并将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过多轮调查,该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执行一度陷入将僵局,但执行法官仔细审查发现,第三人桑某作为宁夏中卫市大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为90万元,并以现金出资方式实际出资90万元,但桑某在完成验资后,将注册资金转入他人账户,同日又转回其个人账户,存在抽逃注册资金的事实。

  据此,中卫市中院依法裁定追加桑某为该案被执行人,并责令其在抽逃注册资金范围内对宁夏中卫市大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随后,法院对桑某财产情况进行查控,并对其名下一辆红旗牌轿车依法予以查封。

  2018年7月31日,这笔26.6439万元的执行款全部执行到位。按照调解书,这笔执行款除去支付中国绿发会因本案产生的专家咨询费、差旅费等费用外,将全部用于涉案土壤环境功能修复。

  从腾格里沙漠污染事件披露,到案件的受理审理,再到赔偿金的执行,历时5个年头,先后有15名公职人员被追责问责,其中9人给予党政纪处分,6人作出检查并通报批评。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判处宁夏明盛染化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并处罚金500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廉某某犯环境污染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5万元。

  “涉案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受到了法律制裁,受污染的沙地得到了修复,有失察之责的公职人员被问责追责,给有关各方作出了明确回应。”宁夏社科院研究员李禄胜表示,腾格里沙漠环境公益诉讼系列案件给那些抱有侥幸的环境违法企业以及环保监管部门上了一堂生动的警示教育课,沙漠不是环境保护的法外之地,更不是藏污纳垢之地,保护好沙漠及其地下水资源环境,也是在保护绿水青山。(崔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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