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二师检察分院、库尔勒铁路运输检察院与巴州全面推行河(湖)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兵团第二师铁门关市全面推行河(湖)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达成共识,联合会签了《关于建立“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指导意见》,加强检察机关与河(湖)长制办公室及成员单位的协作配合,共同促进巴州、第二师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
据介绍,“河(湖)长+检察长”制的基本内涵是:在河(湖)长的统一领导下,检察长立足“当好党委政府法治助手”的工作定位,以发挥检察职能,协助河(湖)长破解河湖管护难题为主要目的,以建立检察机关与河(湖)长办及相关行政机关系列协作联动机制、实现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有效衔接为主要内容,探索构建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护新机制,共同推动河湖生态保护,努力让每个河湖都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湖。
《指导意见》中指出,要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原则,坚持法治思维、依法治理原则,坚持协同联动、合力攻坚原则,坚持依法监督、以督促进原则,坚持围绕重点、打防结合原则,全力加强巴州、第二师河湖治理水平。《指导意见》还对建立协同领导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办案协作机制、联合工作机制、日常联络机制等五项机制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指导意见》发送至各县(市)全面推行河(湖)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州全面推行河(湖)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和各县(市)人民检察院,积极推动巴州、第二师全域河湖生态治理。
据悉,建立“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是巴州人民检察院、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二师检察分院、库尔勒铁路运输检察院贯彻绿色发展理念,落实生态文明建设部署的重要实践,是围绕中心工作、服务发展大局的具体举措,是立足检察职能、切实做好公益诉讼工作的积极探索。在今后的工作中,巴州检察机关将紧密结合自身检察职能,在《指导意见》从“全面建立”到“全面见效”上持续发力,为实现巴州“水清、河畅、岸绿、景美”的河湖生态贡献应有的检察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