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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查卷遭拒状告江苏省教育厅案开庭

时间:2016-04-08 11:34:29  来源:中新网  作者:顾敏

  怀疑历史试卷被误判,泰兴第一中学高考考生小闻多次向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申请查卷,却屡屡遭拒,无奈之下将省教育厅告上法庭。7日,这起全省首例高考考生状告省教育厅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去年高考前,小闻选修的历史科目平时模拟考试都得A和A+。当年高考,小闻语数外总成绩高出本一投档线20分,达到不少重点大学录取线,但历史科目却得了C等。按省选修科目等级划分办法,C等即表示成绩在全省考生中排名50%-90%。小闻将因此被所有一本院校和绝大多数二本院校拒之门外。

  怀疑成绩被误判,去年6月,小闻母亲陈女士提出查分申请。省考试院回复称,成绩准确无误。小闻一家又想到查阅答卷,便向省教育厅申请公开小闻的历史答卷,却收到后者“不予公开”的答复,理由是“答卷、各学科在评卷时制定的评分实施细则按照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公开高考历史等级分数线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这样的理由让小闻一家无法接受,去年10月,陈女士向教育部提出行政复议。教育部撤销省教育厅作出的不予公开的行政决定,并责令省教育厅重新作出答复。而省教育厅则建议小闻一家向省考试院申请公开有关信息。陈女士再次向省考试院提出申请,再次遭拒。眼看孩子要与名校失之交臂,去年底,陈女士将省教育厅告到南京市中院,要求公开小闻的历史答卷、原始分数及划分各等级的分数线等信息。

  7日庭审中,原被告就“考生答卷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展开答辩。被告代理人称,考生考卷涉及评分规则,而该规则为国家秘密事项,公开考卷会妨碍命题的公正性,对社会稳定造成影响;原告代理人则提出,教育部、国家保密局规定中提到的“答卷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并不等同于“国家秘密”。教育部在对原告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中明确,考卷“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掌握,不得擅自扩散和公开。”其中提到的“一定范围的人员”并未将考生排除在外。

  答辩中,省教育厅坚称,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本案中,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可对原告申请的答卷等信息进行公开。省教育厅不具有公开答卷信息的法定职责。省教育考试院是国家教育考试的承办方,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和考试信息的留存,考卷查询应向省教育考试院申请。但原告认为,教育考试院只是考试信息的保存者,是信息公开的执行者,省教育厅才是信息公开的授权方和决定方。

  当日庭审结束后,法院未当庭判决。

  延伸>>>

  考生查卷难在哪

  由于教育部尚未对考试复核内容及复核办法给出明确界定,具体复核办法由各省自主决定,而复核核分不查卷是大多数省份的通行办法,即复核仅限于基本信息与合分正确与否,且都由考务部门完成并告知。当日庭审结果,试卷信息及查卷过程并不对外公布。这一做法,也引发不少高考查卷官司。

  2008年,河南考生小刘考分大幅低于预期,查卷被拒后,他将该省招办告上法庭,郑州中院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责令省招办公开试卷;2009年,北京考生小峰因同样的原因状告北京市教委则被驳回,法院未当庭判定查卷不符合相关保密规定。

  考生查卷为何如此之难?教育学家熊丙奇表示,一方面,考生查卷会增加工作量,而高考录取要求在一定时间内完成,规定查卷的时间也只有一两天;另一方面,有人可能钻这个空子,出现权钱交易。被告代理人在当日庭审中也表达同样的担忧:公开考生答卷一旦形成常态,会给教育考试机构和教育考试机构的日常行政带来很大压力,有些考生因为成绩不好或发挥失误频繁阅卷,造成大量工作堆积,妨碍行政机关正常履行职能。

  “这些都是惰政、懒政的借口,不能成为损害原告知情权的正当理由。”泰兴考生诉教育厅案原告代理人表示,目前河北、山西等省已实行依申请向考生本人公开考试答卷的制度,江苏也可参考设立相应查卷机制。“高考涉及考生一生的命运,查看考卷、印证考分是考生不容侵犯的权利,相关政府部门不能怕麻烦怕担责,就可以理直气壮地不作为,而应设立查卷权利保障通道,让考生能够不留怀疑地接受高考成绩。”(记者 顾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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