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电动车的黄某与骑三轮车的刘某发生追尾,两人在事故现场先是辱骂后是拳脚相向,结果,刘某将电动车钥匙拔下握在手中击打黄某头部,将钥匙末端插入黄某头骨至其重伤。结果刘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件审理查明:黄某骑着二轮电动在前进东路与复兴路交叉路口红绿灯处,与刘某所骑三轮电动车追尾,黄某碰撞到刘某的三轮电动车。黄某辱骂被告人刘某,二人发生了口角。黄某先用拳殴打被告人刘某的头面部两拳,刘某将所骑电动车钥匙拔下握在手中击打黄某头部,致使钥匙末端部分断裂于黄某左侧头骨内。经鉴定,黄某的损伤属于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向被害人黄某垫付医疗费等14000元。
案件审理结果:被告人刘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害人黄某先辱骂并殴打被告人刘某,具有过错;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支付被害人黄某的医疗费用,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与被害人黄某达成赔偿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本院在量刑时酌情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通讯员 张庆元 马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