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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合同引发用药疑云

时间:2017-01-19 16:07:37  来源:民主与法制网  作者:张丽娥 陈创中

  2012年,安徽亳州市宏宇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宇公司)与广东博爱医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爱集团)旗下的四家医院签订了一份中药饮片供货合同,约定了相关条款并保持着业务往来。

  2014年10月,博爱集团以宏宇公司药材价格高、质量差为由,扣押宏宇公司2014年5至10月份货款达97万余元。院方称个别品种差价悬殊太多,要求宏宇公司补偿两年间所有药品差价17余万元。

  面对一正一负的货款,经多次沟通无果后,宏宇公司负责人吕龙河将该情况诉诸于媒体。其表示,自己供应的中药材根本不存在质量问题,理由为广州市相关职能部门每年都会例行抽检,均未检验出不合格产品,且院方在收货时,也都经严格检查、领导签字才能入库。“秋后算账”的做法是不讲诚信的表现。

  对此,博爱集团董事长林志程及其法律顾问在接受民主与法制社记者采访时称,货款争议的原因是由中药材质量问题产生的,且该批中药材已经被药品监督部门处罚,现已对不合格药品进行销毁,并建议宏宇公司走诉讼程序。那么,药材销毁了多少、是否有销毁凭证、职能部门对该批药品是怎样处罚的?带着这些问题,记者展开了调查。

  双方各执其词

  根据相关反映材料显示,自2012年4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底,宏宇公司通过竞标,与博爱集团旗下的广州长安、现代、益寿、梅奥等四家单位签订了中药饮片供货合同,并开展业务往来。

  直到2014年10月,博爱集团负责药品采购的新任经理,扣押货款并要求补偿。宏宇公司负责人吕龙河则称,供应的中药材产品并不存在问题。

  那么,博爱集团是怎样的说法呢?记者联系到了博爱集团董事长林志程,他给出了与宏宇公司不同的说法。林董事长称,自2012年到2014年合作期间,宏宇公司所供中药饮片常常以次充好,甚至有掺假劣质药。2014年4月,博爱集团换了主管后,发现宏宇公司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并向吕龙河交涉,吕龙河承认产品质量不好,自动承诺放弃这笔90多万元的货款。直到近期,吕龙河想转型到其他行业,又讨要这笔货款。

  对于林志程的说法,吕龙河表示其纯属捏造。他告诉记者,自其发现博爱集团负责人有恶意刁难的端倪后,就不想与之合作,但院方负责人曾试图以加大供货需求为由,让其放弃90万余元货款,但被其拒绝。“当时货已发到医院,且税务发票在院方的催促下都已开具,货款怎么会说不要就不要?院方说质量不好,当初收货时为什么不拒收或直接退货?”吕龙河气愤地说。

  “争议解决函”并未解决争议

  由于双方各执其词,问题一直难以得到解决。直到2015年8月6日,博爱集团发给宏宇公司一份《中药购销协议争议解决确认函》,欲通过书面形式来解决争议。然而,事与愿违。记者从该函件看到如此写道:“合同履行期间,贵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等级要求进行供货,多次出现未达标产品,甚至出现掺假劣质产品及以次级充A级的现象,我司药房药库人员多次投诉要求更换,却屡次不改。由于我公司严格按合同约定而未与其他供应商合作,迫于临床急需产品而被迫无奈收货,贵公司配送药品人员以上述事实均认同。”

  该确认函显示,由于宏宇公司的行为已严重影响到医院医疗质量,并造成患者不适,多次投诉药品质量,给各家医院品牌造成重大影响,因此决定冻结宏宇公司劣质掺假的产品与等级产品的差价金额。但由于宏宇公司信姓经理出面协谈,院方本着人道主义及长期合作的综合考虑,若宏宇公司在弥补差价、改进方式后,愿继续与之合作。

  那么,差价是多少呢?据该函件显示,2014年5月至10月宏宇公司的货款为93万元,但该公司部分中药以次充好应补差价为110余万元,也就是说宏宇公司非但收不到货款,且仍需向博爱集团补缴货款差价17余万元。

  在该函件下方注明,若宏宇公司对本确认函存在异议,请在收到本确认函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视为同意本确认函的内容。对此,吕龙河告诉记者,这就是“霸王条款”,其完全不认同,并未予理会,因为自己提供的中药材根本没有质量问题。

  药监部门:药品未被处罚且使用完毕

  中药材是否有质量问题,院方何时才发现问题,成为媒体关注的一个焦点。博爱集团保陈中心副总监盛菊告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宏宇公司供货的中药饮片主要是以次充好,比如:要的是当归肉,却掺进了当归皮;要的是金银花,却变成了山银花;或是以次级品充A级品。这批不合格药品销毁了一部分,用了一部分,因为不属毒麻药品,所以销毁时不需报药监部门,也未通知供货方。

  那么,医院对不合格中药饮片应该怎么认定?根据国家《药品管理法》和《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医院药库须配备专业药学人员,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和规范对购入的中药饮片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入库。如果对购入的中药饮片质量有疑义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定的药检部门进行鉴定。如果发现是假药或劣质药,根据《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第二十一条规定,应该“发现假冒、劣质中药饮片,应当及时封存并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2016年11月,广州市食药监局药品监管执法分局关于对长安医院等四家医院等投诉线索核查情况的复函中确认,博爱集团的这四家医院2012年4月1日至2014年10月从宏宇公司购进的中药饮片已使用完毕,无法抽样送检。并且,这四家医院没有因使用宏宇公司供货的中药饮片接受过药监部门的行政处罚。

  此调查结果说明,博爱集团林董事长对记者的答复缺少事实依据。那么,对于“掺假或劣质药”总量是多少,销毁了多少,销售价格是多少,哪些患者用药后感觉不适?截至发稿时,博爱集团未予说明。本网将持续关注这一事件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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