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完物品不付钱要赊账,打完欠条到还款时间还拒绝还款,店主一纸诉状将欠钱者告上法庭。
案情简介:马某是一轮胎店的业主,对外经营轮胎生意。2013年至2014年期间,张某多次在马某处赊购货车轮胎,张某拿走轮胎后并未向马某付款,而是以赊账的形式先后拿走价值26330元的轮胎。后经马某找张某结算,张某向马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马某轮胎款大写贰陆叁叁拾元,小写26330元,并注明还款日期,如到期不还者,承担20%违约金,若起诉到法院由欠款人承担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交通费、律师费),欠款人张某等内容”后马某多次向张某索要欠款,张某以各种理由推脱,遂引起诉讼。
案件审理结果:被告张某在马某处赊购轮胎,欠付货款26330元的事实,有被告张某签字确认的欠条及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被告张某应当支付给原告马某26330元;欠款利息应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息。因此依法判决被告张某支付原告马某欠款26330元及利息。(哈密市法院 张庆元 朱雪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