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晴隆县人民检察提起公诉的册亨县杨刚等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虚假诉讼罪等一案,在晴隆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该案是贵州省首起涉黑性质“套路贷”犯罪案件,以杨刚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3至23年不等有期徒刑。
经查, 2012年9月起,杨刚开始将刑释人员韦坤果、无业人员杨家龙等笼络麾下,安排其妻聂青、其弟杨林协助办理业务,另外将原册亨县住建局工作人员杨开琴、无业人员韦最业发展为组织成员。该组织在实施“套路贷”诈骗犯罪活动中,要求被害人签订虚假双倍借条、阴阳合同、名为抵押实为转让的房产、车辆、林权转让合同等手段,设下“合同陷阱”,通过暴力、胁迫、滋扰、纠缠、非法拘禁、虚假诉讼等方式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诈骗、非法拘禁、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活动28起,非法敛财,形成强大的经济实力。还拉拢、腐蚀司法人员,大肆通过虚假诉讼谋取非法利益,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损害司法权威。
晴隆县检察院在办案中由检察长亲自担任主办检察官,由9名检察骨干人员组成办案团队,依法对本案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出庭公诉,在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的同时,充分履行出庭支持公诉及监督职能,有力指控涉黑犯罪,坚决打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攻坚战,指控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28起违法犯罪事实均得到一审法院认定,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虚假诉讼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杨刚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韦坤果、杨林、聂青、杨家龙、杨开琴、韦最业三年至二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韦最业系晴隆县检察院追诉的漏犯,对其追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一审法院均予以认定。被告人杨刚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等,依法予以追缴、没收。该起涉黑案的宣判,体现公、检、法政法机关形成强大办案合力,加大对“套路贷”新型犯罪的重拳打击力度,对黑恶势力犯罪形成强大震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