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疏附县人民法院通过细心明理,让当事人双方“握手言和”,化解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2016年6月1日,原告李某(化名)租赁被告麦某(化名)位于疏附县某小区旁一栋自建房开办幼儿园。租赁时被告麦某口头承诺该房屋建房手续齐全,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承租合同。原告李某对房屋进行装修和办理天然气等入户手续,花费23万元,并按照合同要求给被告麦某支付了2016年6月至2018年5月两年的房屋租赁费4万元,开办了幼儿园。2017年3月16日,疏附县安全生产部门来原告李某开办的幼儿园进行安全检查时,原告李某才得知被告麦某没有办理该房屋任何建房手续,导致原告李某开办的幼儿园因租赁房屋的建房手续不全被迫关停,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上的伤害。于是,原告李某将被告麦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麦某提交其庭前与原告达成的赔偿协议,原告表示同意按照协议放弃对麦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庭审过程中,经过各方陈述和举证、质证,原、被告双方当庭表示均有调解的意向,但并未于当天达成合意。随后,该案主审法官决定再次对双方进行调解,最后原告经过考虑同意被告麦某的理赔方案。
法官提醒,发生租赁纠纷要及时收集证据,在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影响,难免导致纠纷产生。纠纷发生之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及时收集证据,采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是要注意,因一方违约导致房屋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守约方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扩大,这也是守约方的法定义务之一。如承租人要求提前解除合同而从租赁房屋中搬离的,出租人不能任由房屋空置,而让承租人支付高额的赔偿费用;反之,如出租人要求提前收回房屋的,承租人也应采取合理措施,如正在进行装修的应停止装修,或停水停电的情况下应及时将房屋内的物品处理,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二是要注意,当事人双方同意终止合同或者经审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办理房屋交接。诉讼期间,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法院的组织下进行交接,也可自行办理交接。如果当事人一方在法院释明后仍拒绝交接的,应当承担此期间的房屋租金或房屋使用费。租赁双方交接房屋时应当办理正式的书面交接手续,对交接进行签字确认,便于法院对交接的程序和时间进行认定,防止当事人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乔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