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企业观察报》在采访中发现,河南“长葛市天正制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正公司”)多年来通过贷款诈骗,及政府土地出让金打白条、虚假破产违法转移资产等手段,非法侵占股东权益,涉嫌大肆侵占国有资金和他人资产。
亿元坏账企业仍获银行贷款数千万
长葛市是位于河南省许昌市北部的一个县级市,天正公司曾经是长葛市重点企业。
工商部门资料显示,天正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注册资金1亿元,主要从事中高密度纤维板的生产和销售。而《企业观察报》在采访中发现,该企业在2010年至2017年的8年时间内,造成多家银行超过3亿元信贷坏账。
相关材料显示,2013年至2015年,工商银行长葛支行共向天正公司发放贷款7笔,总金额高达1.389亿元。在同一时间段,该公司还持续获得了当地其他银行信贷支持。
来自中国银行保险监督委员会许昌监管分局的材料显示,在2014年5月至2015年9月期间,襄城农商银行为天正公司发放贷款765万元。此时,该公司总资产为3.699亿元,经营状况良好。
就在天正公司形成1.46亿元贷款后的两个月,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将天正公司1.389亿元欠款,以不良贷款的形式,将债权于2015年11月20日转让给华融公司下属企业,协议显示处置率为70.18%。
令人不可思议的是,天正公司在巨额贷款无力偿还的情况下,企业总资产规模不断扩大,从3.699亿上升至4.756亿元。
凭着总资产4.756亿元的证明材料,鄢陵农商银行于2015年12月25日,向天正公司发放贷款1500万元。
天正公司财务负责人杨明生提供的材料显示,此时的天正公司已经停产,生产工人已不再上班。
相关法律人士表示,企业当时的实际情况与贷款证明材料大相径庭,属于典型的骗贷行为。
相较于鄢陵农商银行的“失误、失察”,长葛市农商行表现出的“积极”,更令人“匪夷所思”。
2015年12月3日至2016年11月4日,长葛市农商行向天正公司法定代表人岳红涛实际控制的企业——长葛市海航商贸公司发放3笔贷款,分别为1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这3笔贷款均由天正公司作为担保。
2016年10月17日,天正公司财务负责人杨明生向长葛市农商行贷款2400万元,用途为过渡贷款,该笔贷款发放后用于归还借款人长葛海航商贸有限公司(2015年7月29日至2016年7月29日)本金2000万元、利息206.77万元,余下的193.32万元用于归还杨明生过渡贷款利息。
2016年11月4日,长葛农商行对岳洪涛实际控制的企业许昌鸿东纺织有限公司、长葛市海航商贸有限公司分别发放贷款400万元和2000万元,两笔贷款共计2400万元,用于归还借款人杨明生过渡贷款2400万元,担保方式为抵押天正公司的制板设备。
除此之外,在2016年6月至2018年10月的同一时期,长葛市农商银行向岳红涛名下另一家企业许昌市鸿东纺织有限公司发放两笔贷款,分别为1000万元、400万元。贷款担保仍然是天正公司。
一番闪转腾挪,天正公司的担保资金,流向法人岳洪涛控制的其他公司,也为天正公司破产埋下伏笔。
除对企业放贷外,各大银行对天正公司法人代表岳红涛的个人放贷也是前仆后继。
2017年2月,长葛市农商行向岳红涛个人发放贷款300万元后,中原银行、洛阳银行、民生银行等“接力放款”。中原银行对其贷款300万元,在形成不良后对有关客户经理和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了责任认定和追究。
洛阳银行亦对经手的客户经理和部门负责人进行了经济处罚。而民生银行2016年则将两笔可疑类贷款的债权转让给华融资产,由华融资产行使债权。
“天正公司于2015年10月后企业经营状态正式变为‘停产’。”天正公司股东杨建成接受《企业观察报》采访时提出质疑:一家停产的企业,如何通过层层审批,拿到了多家银行巨额贷款?
破产程序存在多重违法行为
据天正公司股东杨建成介绍,2015年10月,在天正公司“停业”后,轰鸣的车间并没有停歇下来,而是继续从事与之前完全相同的中高密度纤维板的生产业务,但门口的企业名字已被更换成“长葛市三禾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禾木业)和“长葛市红树林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树林)。
根据工商部门资料显示,三禾木业和红树林在股权关系上看不出任何与天正公司的关联,但工商资料中两家公司办公注册地均为天正公司原址。
两家公司在关键人员上亦与天正公司存在重合,例如,三禾木业法定代表人杨志立现为红树林销售经理,原天正公司保卫科科长胡方召现为红树林法定代表人,原天正公司会计张玉萍现为红树林监事。
在天正公司的企业原址,运送木材的货车每天络绎不绝。根据一份电力局材料显示,红树林公司在2019年以来每月电费平均高达260万元。
2018年3月10日,由甲方(出租方)长葛市天正公司,乙方(转租方)长葛市三禾木业有限公司和丙方(受让方)长葛市红树林木业有限公司,三方签订的一份财产租赁合同转让协议显示:2016年3月16日,甲乙双方签订《财产租赁合同》,甲方将企业自身资产租赁给乙方使用,现乙方将租赁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丙方,由丙方取代乙方继受让合同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同时保留甲乙双方租赁合同履行,租赁日期不变,即自2018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0日止。财产年租金变更为150万元。
据当地媒体报道:2006年红树林木业创办,2014年红树林木业开始安装来自德国新贝尔康公司的第一批智能化生产线;2015年初,智能化生产线安装完成。2016年5月31日,总投入4亿元的设备调试完成,正式投产。由此,这家名不见经传的小企业,一跃成为河南第二大板材生产企业,技术实力直逼全国同行业顶级水平。
然而,事实或许并非如此。
《企业观察报》通过工商系统发现,长葛市红树林木业有限公司的成立日期是2018年4月17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注册地址在长葛市长社办杨寨村。
据知情人士透露,天正公司实际控制人岳红涛此前曾解释,重新注册公司进行经营生产,是为“躲避银行债务”。
在将生产经营转移至两家新公司后,岳红涛开始启动天正公司的破产程序,试图金蝉脱壳等手段甩掉超3亿元的债务,达到其假破产、真骗贷的目的。
在实际实施中,天正公司启动破产清算,是因为给河南方鼎精密锻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鼎公司)487万元借款作担保而惹火烧身。
因方鼎公司无法按时还款,出借人张洪涛将担保方——天正公司诉至法院,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许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民二终字第279号民事判决,共同确认天正公司应偿付申请人张洪涛人民币487万元及利息。
申请人张洪涛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许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做出(2015)许法执决字52号决定书,以天正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将天正公司移送许昌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庭进行破产清算。
2018年10月1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将该案移交长葛市人民法院审理;同年11月8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正式移送长葛市人民法院。
2019年5月6日,长葛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1082破申2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长葛市天正制板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5月6日作出(2019)豫1082破申号《决定书》指定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和许昌博远会计师事务所担任联合管理人。
2019年5月6日,长葛市人民法院裁定天正公司破产清算。
“应该对天正公司进行资产评估、财务审计以及债权确认情况,避免天正公司实际控制人岳红涛转移资产,故意逃避债务。”天正公司股东杨建成说,至今一年过去了,他们多次找长葛市人民法院破产庭和天正公司破产管理人,要求,查清天正公司在破产过程中存在的造假问题,保障广大债权人的利益,尽可能将相关单位及股东损失降至最低。
对天正公司的股权和债务问题,《企业观察报》在采访天正公司实际控制人岳红涛时,他表示,自己对股权债务都不清楚,是法院在进行一系列程序操作。
2019年12月2日,天正公司破产管理人在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门口,张贴一份天正公司预重整投资招募公告。该公告中显示:管理人已基本完成天正公司的资产评估及债权认定,特向社会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
公告第二项企业资产评估状况显示,鉴于天正公司的生产设备正常生产使用,且主要设备为德国制造,天正公司资产评估的市场价值约为2亿元(具体数值以天正公司评估报告为准)。投资人招募报名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29日。
公告第五项投资人的选人第一条显示:投资人签订保密协议后可向管理人领取天正公司简介、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债权债务说明、债务偿还及投资的基本要求,并可实地考察,管理人予以配合。
股东杨建成等人看到投资人招募公告,随即向管理人申请查看天正公司资产评估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管理人以各种借口不予出示。
无奈之下,杨建成向长葛市人民法院破产庭反映管理人不配合出示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报告问题。长葛市人民法院却以各种理由将问题再推向破产管理人。
根据《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天正公司破产案存在明显的违法违规行为。
至今,天正公司破产管理人在此次破产重整中,涉及的资产评估与财务审计、债权确认、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新投资人的选定与操作等多方面,都没有实施任何具体流程,而直接发布公告招募预重整投资人。
因此,作为天正公司股东的当事人杨建成认为,长葛市人民法院与破产管理人对天正公司破产案的做法,存在典型的程序倒置,破产程序明显违法。
“如果破产管理人在没有对天正公司作出资产评估与财务审计报告、债权确认的情况下,就对外发布招募预重整投资人,确实属于程序违法。”5月13日,长葛市人民法院分管破产庭工作的副院长陈根堂,在接待杨建成等人反映问题时如是表示。
5月14日,长葛市人民法院破产庭的庭长徐国辉在法院信访接待大厅接待杨建成等人时表示,天正公司破产案有破产管理人许昌博远会计师事务所和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两家担任。
从2019年5月6日长葛法院裁定破产,破产管理人便介入开展工作,为了保障广大债权人利益,法院和破产管理做了很多工作,之前对外发布预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是为了找到合适的投资人对天正公司进行投资重整盘活企业,保证债权人的利益最大化。
破产管理人之一,许昌博远会计师事务所主任贾发亮表示,天正公司的资产评估与财务审计报告、债权确认之所以没有做出来,是想等新的投资人进入,根据投资人进驻后的情况再对天正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和财务审计。
除此外,还缘于天正公司法人岳红涛不配合工作,天正公司至今没有提供财务报表资料,与三禾木业、红树林的关系理不清楚。
2390万元土地出让金至今是白条
除多重违法破产外,天正公司还有2390万元土地出让金未付,至今仍是白条。
2014年,天正公司在长葛市杨寨村征地215亩,征地补偿款每亩50500元。杨寨村的原支部书记常俊伟告诉记者,天正公司一直未支付征地补偿款,仅仅给村民支付了利息。
在长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利用股股长刘军亮接受《企业观察报》采访时表示,天正公司的土地出让金共计3390万元,目前仅仅只交了1000万元保证金,其余所欠2390万元,天正公司打了张白条。
“时间长了,记不清了。”对于天正公司土地出让金打白条的问题,天正公司实际控制人岳红涛如是表示。
根据土地资源相关法规,未缴纳土地出让金是不可能取得土地使用证的,因为缴纳土地出让金是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前置条件。而天正公司以一纸白条就替代2390万巨额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证。
“没有幕后黑手干预,谁会相信长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惜渎职,也要以白条为天正制板办理土地证呢?”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律人士如是表示。
许昌博远会计师事务所贾发亮说,当时天正公司给长葛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打一张欠条办出土地证后,又将土地抵押给银行贷款了。
“长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说要解除与天正公司的土地出让合同收回土地,现在天正公司破产了,我们作为管理人肯定不会同意长葛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解除与天正公司的土地出让合同,我们要保障广大债权人的利益。”贾发亮接受《企业观察报》采访时表示。
《企业观察报》在采访中发现,天正公司新厂区215亩土地,是在2014年通过长葛市人民政府公开挂牌出让的国有土地。那么天正公司为什么会在2013年就已经取得该块土地的使用权且已办理土地使用证?天正公司是通过何种方式取得了原本属于集体土地性质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这背后是否存在违法、违规?
法学专家:重整企业不是唐僧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企业破产法》起草工作组成员、最高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起草组顾问王欣新接受采访时说,评价一个企业是否具有重整挽救的希望和价值、应否进行重整程序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企业的资产与负债情况。要厘清资产与负债情况就需要对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并通过债权确认程序确认债权,然后才可能决定如何制定重整计划,引入投资人的条件,哪些人在债权人会议上享有表决权、享有多少表决权等重要事项,进而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最终实现重整挽救企业的目的。
他说,在天正公司的破产程序中,管理人没有进行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也没有见到债权人会议作出不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决议(在重整案件中如果债权人会议作出此类决议,重整工作是根本无法进行的),这是不符合破产案件正常办理程序的。
通常,不进行财务审计就无法查明企业的会计工作是否符合会计制度,企业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无非法转移资产、抽逃资金等问题,无法对企业的财务收支、经营成果和经济活动作出准确、客观的评价,也就难以保障债权人、债务人等利害关系人在重整程序中的权益。不进行资产评估,就无法掌握公司资产的价值,连与投资人进行谈判的基础都没有,更无法制订重整计划。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就任后必须尽快完成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审查工作,并应当召开债权人会议,由债务人、债权人等各方利害关系人对管理人的债权审查结果进行核查。
本案中未见到管理人完成债权审查工作后应当制定的债权表,以及召开核查债权的债权人会议的资料。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但至今既未见到长葛市人民法院对管理人审查确认债权工作的监督和督促,也未见到法院依法出具对债权表的确认裁定。
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等各方利害关系当事人在重整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异议权、监督权等权利应当得到充分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条明确规定:“单个债权人有权查阅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债权人会议决议、债权人委员会决议、管理人监督报告等参与破产程序所必需的债务人财务和经营信息资料。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予提供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但管理人对本案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并没有予以保障,法院也没有尽到监督改正职责。
据《企业观察报》调查,管理人对天正公司至今未作出资产评估与财务审计报告、未召开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未提请长葛法院作出对债权表的确认裁定。如果这些事实属实,则管理人的工作很多与法律规定不相符,存在可能损害债权人、债务人与出资人权利的问题,法院理应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可以撤换管理人。如果法院明知管理人存在违法违规操作不去监督纠正,就可能构成渎职,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此外,天正公司的破产案件已经被法院受理的情况下,根本不再适用所谓预重整程序的问题。预重整是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由企业通过与利害关系人的协商自行进行的挽救活动。所谓“预”字强调的就是在破产程序启动前的期间内预先进行的工作。在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如果企业仍有重整的可能,应当由债权人、债务人等当事人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将原已受理的破产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但绝不能转入预重整程序,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王欣新说,企业破产案件中,重整企业身上包容着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共同利益,不是任由他人非法抢夺的唐僧肉,破产重整是在挽救企业基础上实现各方利益多赢的制度,是保护而不是损害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等各方利害关系人利益的法律制度。只有遵循这一基本原则,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才能实现破产重整制度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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