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法院近日发出首张人身安全保护令,泰安市民李某因家暴行为被“四禁”。
办案法官介绍,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李某2009年结婚,王某提出,婚后李某多次殴打她 ,因一点小事就会动手。 两人分居后, 李某还让他的父母多次到王某单位无故吵闹,并且跟踪她到居住处。
申请人王某认为李某的行为严重影响了自己的正常生活,无奈之下,她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并向法庭提供了她被打时的受伤照片、报警证明、派出所询问笔录以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
接到申请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依法组织双方进行听证,被申请人李某在证据面前最终承认,有过一次对申请人的打骂。
根据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及被申请人的陈述,法官确定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刚刚施行的反家暴法第四章第二十三条等,依法发出首张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及其近亲属实施殴打、威胁、骚扰和跟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