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放学途中进入砖厂冷却池游泳不幸溺水身亡,砖厂以已尽到安全保障的注意义务为由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能否获得法律支持?
原告李某诉称被告某砖厂有个紧邻路边的冷却池,但是被告单位冷却池周围没有安装警示牌。2015年8月原告女儿(12岁)在放学途中进入该砖厂冷却池游泳不幸溺亡。故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抢救费等,合计200000元。
被告某砖厂辩称,冷却池虽然紧邻路边,但是砖厂为了防止他人误入已经拉了铁丝网以及树立了安全警示牌,是原告未成年女儿自己拉开铁丝网钻进了砖厂游泳,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原告身为死者的法定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应为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经开庭审理查明,被告某砖厂冷却池外部接壤居民区马路,该道路人员来往较多。被告拉的铁丝网也很早就被他人损坏,人可以自由进出。而现场发生事故时并没有被告所述的安全警示牌。原告的12岁女儿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通过马路踩过铁丝网进入冷却池游泳可能产生的后果,对受害人溺亡的这一事实其监护人即本案原告应负有主要责任。最终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损失的30%的责任。
法官释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某砖厂在案发时冷却池外部虽装有铁丝网,但铁丝网已损坏,他人可以自由进出,对于这潜在的安全隐患,被告某砖厂放任了危险的存在,没有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其在本案中应承担次要责任。(通讯员 邵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