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岁的胡某是一公司职工,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张,虚开税款数额共计人民币110311.73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案件审理查明:胡某是一商贸有限公司的员工,胡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该商贸有限公司名义为张某、王某(另案处理)所在的某工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张,虚开税款数额共计人民币110311.73元。被告人胡某收取开票费用13000元。该工贸有限公司将该8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抵扣税款。
案件审理结果:被告人胡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共计110311.73元,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胡某有自首情节,系初犯,且积极缴纳罚金,退回违法所得。被告人胡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综合以上量刑情节,该院对被告人胡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胡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并责令被告人胡某退回违法所得13000元并上缴国库。(通讯员 张庆元 马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