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哈密市法院审结一起因赊购化肥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案件审理查明:2014年5月,被告陈某从原告楼女士处赊购了价值152250元的化肥, 2014年5月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70000元化肥款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娄女士钾肥现金(70000元正)(柒万正)8月付清今欠人 陈某 2015.5.5 ”在被告向楼女士出具欠条后,被告分三次向楼女士支付化肥款30000元,现被告尚欠原告40000元化肥款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引起该案诉讼。
案件审理结果:被告陈某尚欠原告娄女士化肥款40000元的事实,有被告陈某向原告楼女士出具的欠条、原告在法庭上的陈述予以证实。被告陈某应及时向原告楼女士偿付40000元化肥款。楼女士主张的欠款利息自被告承诺还款的次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息符合法律规定。遂依判决被告陈某支付原告楼女士化肥款40000元。(通讯员 张庆元 高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