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哈密市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件。
案件情况简介:薛某为非法获利,在在未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运输许可的情况下,从熊某、邴某(均另案处理)处以托运或者卸货的方式非法购进烟花爆竹,价值56579元,后销售至大泉湾疙瘩井、红星四场、黄田农场等乡村集市,还销往跃进村彩虹门商店。
案件审理结果:薛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未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及运输许可,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数额56579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薛某接到公安机关传唤后直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自首。薛某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本院在量刑时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次依法判决薛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通讯员 张庆元 马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