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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过期未续保 发生事故如何赔偿

时间:2016-08-09 16:33:32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邵颢

  原本是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纠纷,但在开庭审理中发现被告驾驶的车辆交强险已过期,而自身经济条件难以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那么交强险过期未续保的,发生事故应如何赔偿?

  原告张某诉称,2015年12月30日,被告驾驶私家车将正在同向驾驶电动车的自己撞倒并当场昏迷。后经医院抢救脱离生命危险,但经相关机构鉴定已构成十级伤残。因被告海某一直没有进行赔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20余万元。

  被告海某辩称,发生事故是事实,但是经过交警大队出警对现场的勘察认定本次事故原告和被告各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责任。故原告主张的20万元不应由自己全部承担。

  经开庭审理查明,2015年12月30日,在叶城县某路段,原告骑行的电动车与被告驾驶的私家车发生碰撞,后经叶城县交警大队现场勘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因原被告均存在超速行驶的违法行为,故对该事故各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责任。因原被告双方一直就赔偿事宜没有协商一致,原告故诉至法院。

  另查明,被告驾驶的私家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已于2015年12月15日过期,被告尚未对交强险进行续保。

  法官释法: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故在本案中,被告作为机动车的所有者,依法负有投保交强险以及及时续保的义务,但是发生事故时该车的交强险已经过期,因此交强险应当赔偿的限额均有被告自己承担,而不应当按照双方应承担的责任进行划分。交强险限额以外的部分,则是按照原被告双方责任的大小进行按比例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故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内的12.2万元均有被告负责向原告赔偿,剩余7.8万元则按照责任比例原被告各承担3.9万元。被告合计需要向原告赔偿16.1万元。

  法官提示:在现实生活中,因为商业三责险投保比率比较低,致使发生交通事故后,有的因没有保险保障或致害人支付能力有限,受害人往往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赔偿,也造成大量的经济赔偿纠纷。而实行交强险制度就是为了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通讯员 邵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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