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新疆叶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李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双方家庭教育背景及个人受教育程度均较好,但二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在性格、处事原则、接人待物等方面有较大差异,使双方产生矛盾,特别是在对待父母的问题上,双方争执激烈,矛盾加深,导致走上法庭,要求离婚。在案件调解阶段,双方均表示要求离婚,并对孩子抚养及共有财产进行了分割。该案貌似已不可调和,而且在办案法官做了大量调解工作后,双方当事人仍坚持离婚。
在这种情况下,办案法官不是按以往的做法当即下达调解书来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而是给双方再次讲明婚姻家庭的重要性。一旦离婚,无论是对双方感情还是婚生子女都将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办案法官积极探索家事审判新途径,给予双方当事人半个月的离婚冷静期,让双方充分考虑以下几个建议:一是用平和的心态去回忆婚前、婚初的幸福时刻;二是用负责的心态去考虑刚出生三个月孩子的成长;三是用自己的学识和理智去评估双方感情是否确实无法维系,特别是要认真审视自己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无过错;四是在对待双方父母的问题上有无做得欠妥或不到位的地方,如有是否应该主动弥补。两周以后,原告再次来到法庭,表示在充分考虑法官的建议后双方已互相谅解,故要求撤诉。办案人员当即为原告办理了撤诉手续,使一个原本幸福的家庭重归于好。
法官感言:从近几年的婚姻案件看,离婚率偏高,离婚的主要对象是85后和90后,这一代年轻人多为独生子女,个性强,家庭生活、物质条件、精神要求都比较高。往往会因为一言不合,或一件事看法不一,赌气离婚。这中间也包括双方父母对子女的夫妻关系干预过多,往往也加剧了小夫妻双方的矛盾冲突,因此,在审理此类婚姻案件时,将询问双方父母对孩子婚姻状况的观点作为审理的前置条件,其中包括认为对方孩子的过错程度、不当行为有哪些,以及是否对孩子婚姻有过多干涉等问题,法官对案件进行综合判断,作出最合情、合理、合法的裁判结果。即使在双方均同意离婚,并且态度强硬的情况下,在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下达前,法官也应根据家事审判的特殊性给予双方一定期限的冷静期,以期望对即将破裂的家庭采取最后的挽救措施,使幸福家庭重归于好。(通讯员 张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