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籍的万某想法设法以各种手段趁人不备行窃,采取秘密手段疯狂盗窃他人财物10起,最终落入法网,被判刑又处罚金。
案件审理查明:万某在哈密市大修厂金矿家属院对面的汽配店内,乘被害人赵某不在店内之机,盗走赵某放在店内电脑桌上的一部三星G3509型手机;2015年4月5日,万某在大修厂天马超市对面汽车装配店,乘被害人不在店内之机,盗走被害人放在店内裤子口袋里的600元现金;9月的一天,万某在东疆春批发市场一菜店内,乘被害人不在店内之机,盗走1000元现金;10月万某连续分别在大肉店内、水厂,乘被害人不在店内之机,盗走被害人3600元、一部黑色oppo手机盗走、一部华为手机、石头饰品三块;11月万某在汽车修理部,将被害人放在衣服柜内的2800元现金盗走;12月万某在哈密市八一路,看见一辆轿车停放在路边,乘车内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的一个手提包,包内有现金1600元、手机;12月底,万某一汽补店,乘被害人在店外干活之机,进入店内盗窃现金600元,被抓获并报警。
案件审理结果: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10起,盗窃价值15582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万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应当撤销暂予监外执行,将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万某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遂依法判决被告人万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与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零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追缴涉案赃款11124元后发还被害人。(通讯员 张庆元 马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