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刚大学不久的帕某与同村的穆某建立恋爱关系。帕某打算自主创业,向穆某借款十万元。在帕某的催促下,穆某同意借款,并让帕某写下欠条。帕某白纸黑字写上:“帕某为自主创业向穆某借款十万元,半年内还清”。但计划不如变化,帕某的事业不顺利,向穆某和其他人借的钱款也都打了水漂。帕某随后消失,穆某怎么都打听不到她的消息。在这过程中,穆某不停地向她家人催款,未果。两年后,帕某自认为十万元借款已过诉讼时效时,回到家乡。穆某找她要求还钱,帕某称该笔款早过诉讼时效,并称自己没有经济条件返还。
穆某起诉至法院,庭审中,帕某主张本案早已诉讼时效,要求法院驳回穆某的诉讼请求。经法院查明,穆某在帕某不在时,多次到其住处催款,其行为成立诉讼时效中断,判令帕某还钱。帕某不服向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法官认为,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出借人没有在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或起诉,出借人的诉求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有关司法解释有条件的确认了以公告形式主张权利具有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在以口头形式催告的情况下,只要有证据予以证明,同样应当认定其效力;在书面催告的情况下,义务人的传达室、收发人员签收,或其工作人员签收即可发生效力,而无需法定代表人签收或加盖法定代表人公章;在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形式邮寄催告函的情况下,如果有证据证明义务人收到了邮件,可以推定该邮件系主张权利的函件。本案中,穆某属于第一种情况,庆幸的要回了债务。(通讯员 艾山江·吾布力哈斯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