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带着自己的儿子、儿媳全家成员给买某做门窗厂生产车间的劳务生产,活干完后买某以各种理由拒付尾款劳务为,唐某全家索要误工费未果,只好将雇主告上法庭讨公道。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1日,经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承包了被告门窗厂生产车间制作塑钢窗的劳务。承包协议生效后,原告带着自己的儿子、儿媳全家给被告买某打工,在生产过程中,被告陆陆续续给原告支付了20000余元的劳务费,剩余部分15000元一直未付,在原告的多次催要下,被告买某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载明:“本人买某欠原告工资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本人承诺在2015.12.11日之前付清,如逾期无法付清本人愿意以星期为单位,每一星期加付壹仟元(1000元)备注:如逾期无法支付,后果本人自负。”现原告因拿不到剩余误工费引起本案诉讼。
案件审理结果:被告买某尚欠原告唐某劳务费15000元的事实,有被告买某向原告唐某出具的欠条及原告在法庭上的陈述予以证实,该院予以确认。被告买某应及时向原告偿付劳务费1500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4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因被告未按时向原告支付劳务费使原告造成了利息损失,故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应从被告承诺还款的次日2015年12月12日起算,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依法判决被告买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偿付原告唐某劳务费15000元及利息。(通讯员 张庆元 高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