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办了一张授信额度为5000元的银行贷记卡,透支消费后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该银行起诉。
案件情况简介:何某于2014年2月25日向原告哈密农行申请一笔金穗贷记卡,授信额度为5000元。以上贷记卡经该行审核后,按时足额办理。截止2016年1月28日,何某透支本金3958元、利息1410.81元、滞纳金245.78元、取现费28元,共计5642.59元。原告方风险经理对何某多次电话催收并上门催收无果,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引起该案诉讼。
案件审理结果:被告何某在哈密农行申领金穗贷记卡后,双方均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何某在使用金穗贷记卡过程中违反约定,透支后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归还透支款系违约行为,故被告何某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原告哈密农行提供的证据和主张的事实,该院予以确认。依法判决被告何某向原告农业银行偿还透支本金及利息共计5642.59元。(通讯员 张庆元 柴国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