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新疆伊吾县人民法院审判庭法官耐心调解了一起故意伤害自诉案件,自诉人自愿放弃追究对方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握手言和。
自诉人亚某与被告人艾某均系新疆广汇新能源物流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平时关系也不错。今年1月27日晚,在淖毛湖镇亚某与艾某等人一起喝酒,酒后回到宿舍双方发生争吵,艾某用拖把棒、烧水壶、拳头、脚将亚某打伤,造成亚某双眼、左颧骨、右眉骨、头部等部位受伤。经鉴定,自诉人亚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亚某以艾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艾某的刑事责任,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42000余元。
伊吾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审查了证据材料,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认为本案案发起因简单,双方当事人又系同事关系,有调解基础,而且更利于化解双方的矛盾,在开庭前组织了调解。通过和当事人面对面聊感情,背对背讲道理的调解方式,向双方当事人摆明事实、分析原因、宣讲法律,使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了调解协议,这起案件也得以圆满解决。(通讯员 阿孜古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