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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奶将窨井盖挪开致孙子掉入溺亡

时间:2016-09-27 10:03:47  来源:中国健康新闻网  作者:姬冰

  2015年5月15日18时50分许,王力、柴晓之子王文(3岁8个月)在自家经营的牛肉面馆门前玩耍时,不慎掉进门前的排污窨井内死亡。

  经查,经营牛肉面的该门面房所有人是李伦。之前由徐蓉租赁使用,徐蓉在租赁期间,开挖了一个窨井,并配置了一个水泥窨井盖。后徐蓉将该门面房转租给文某,文某在租赁期内又将该门面房转租给王力、柴晓,王力、柴晓用该门面房经营牛肉面馆。

  不巧,也就是在事发前两天,王力的母亲王彦将窨井盖搬开,立于窨井与门面房前,以阻挡他人车辆停放在牛肉面馆门前影响生意。

  孩子死亡后,为谁应该为孩子的死亡买单,王力、柴晓将门面房所有人李伦、窨井开挖人徐蓉、居住地居委会、行政管辖单位林业局一起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面馆的地下设施窨井,系徐蓉租赁李伦门面房时,由徐蓉所挖,其修建排污井后,在排污井口配置水泥窨井盖一个。

  王文在玩耍时掉入窨井,是王力、柴晓租赁使用该门面房期间,因管理不善其母将窨井盖搬开,是此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王力、柴晓是面馆的实际经营者,在使用地下设施该窨井时,由于使用、管理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死者王文发生事故时不满四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王力、柴晓是王文的监护人,由于未尽到监护职责,导致该事件结果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李伦是面馆房屋的所有者,将该房屋租赁给王力至事件发生过程中,其无证据证明其尽到管理职责,不存在过错,故其对王文溺水死亡应承担一定责任。

  居委会虽向摆摊设点的商户发出过告知书,进行管理,但在其管理门面房及摆摊设点期间,未尽到管理职责,对王文溺水死亡应承担一定责任。

  面馆及窨井虽在林业局行政管辖范围内,但王力没有证据证明林业局在该事件中存在过错,对王力要求林场承担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王文溺水死亡事件中,其父母未尽到监护职责及窨井使用人的管理义务,应对该死亡事件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李伦作为该门面房的所有者未尽到管理义务,应对该死亡事件承担次要责任。

  被告居委会在其管理期间未尽到管理义务,也应对该死亡事件承担次要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该事件造成原告王力各项经济损失为医疗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合计504412元。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李伦赔偿王力、柴晓经济损失75669元(全部损失的15%);居委会赔偿王力、柴晓经济损失75669元(全部损失的15%);驳回王力、柴晓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后,王力、柴晓不服,向二审法院上诉称,李伦未经任何行政部门批准,在公共场所非法开挖排污井;居委会、林业局疏于管理,导致其子死亡。要求李伦、居委会、林业局赔偿全部损失506836.50元。

  李伦也不服法院判决,上诉称,王力母亲王彦将井盖挪开,导致其孙子落入窨井,王彦对此负有责任。窨井不在我房产证、土地证范围内,我对窨井没有管理义务。窨井是徐蓉租赁期间开挖,徐蓉后将房屋转租给文某,文某又擅自转租给王力,该窨井不是我挖的,也不是我在使用。窨井所有权、使用权都不是我,我没有管理义务,不应承担责任。请求驳回王力要求我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居委会也不服,上诉称,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是徐蓉在公共场所挖坑造成,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居委会属居民自治组织,并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对居委会范围内的工程施工、居民人身安全不负有管理责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居委会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责任的归属。事故发生于面馆门前的窨井,窨井系徐蓉租赁经营该门面房期间开挖,供门面房排污使用,井口配置有水泥材质井盖,对社会公众并无安全隐患。徐蓉后将门面房转租给文某,文某又转租给王力、柴晓经营面馆,窨井由王力、柴晓单独使用。作为窨井的使用人、受益人,王力、柴晓对窨井负有管理、维护义务。王力、柴晓系面馆的经营者,对窨井使用、管理不当,存在过错。事故发生时王文不满四周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王力、柴晓对其子负有法定监护义务,王力、柴晓履行监护职责不力,存在过错。而窨井盖是是王力的母亲王彦于事发前将搬开,挪作他用,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其行为存在重大过错。上述过错行为叠加,导致王文溺水身亡,责任应由王力、柴晓自行承担。

  而李伦是门面房所有人,窨井并非李伦开挖,且不在李伦土地使用权范围之内,李伦亦非窨井的使用人、受益人,对窨井无管理、维护义务,在本起事故发生过程中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居委会属居民自治组织,对居委会范围内的工程施工、居民人身安全并无法定管理职责,在此事件过程中也无过错,王力、柴晓要求居委会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

  面馆及窨井虽在林业局行政管辖范围内,王力也没有证据证明林业局在该事件中存在过错,故对王力要求林业局承担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王力、柴晓要求李伦、居委会、林业局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法院改判撤销原判;驳回王力、柴晓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此案为典型的民事侵权案件,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死者王文不满四周岁,是民法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王力、柴晓是其父母亲,对其负有法定监护义务。王力、柴晓履行监护职责不力,是造成其子死亡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其子死亡的主要责任。

  王文掉入的窨井,本来是有盖子遮挡的,是安全的。但被王力的母亲、王文的奶奶搬开,造成了重大安全隐患。

  而房屋所有人李某、居委会甚至林业局在此事件中并无过错,他们对窨井无法律规定的管理职责,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二审法院改判驳回王力、柴晓的诉讼请求,由王力、柴晓自行承担其子死亡的责任正确。(通讯员 姬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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