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与胡女士喜结良缘本是大喜的事情,不料婚礼当天与婚庆公司因为影响资料和照片发生了一些纠纷,双方因此闹上法庭。
案件审理查明:近日,两原告与两被告经营的婚礼庆典服务部签订了婚礼庆典服务合同,由该服务部提供婚礼庆典服务,两原告将该庆典服务费5120元交清。被告按约于婚礼当天向两原告提供了婚礼庆典服务,之后被告发现两原告婚礼当天的照片丢失,且婚礼当天的影像资料亦存在瑕疵,该服务部无法向两原告交付合同约定的照片及影像等相关资料。原、被告双方协商未果,引起纠纷。庭审中,当庭播放了被告为原告录制的影像资料,该影像资料部分片段出现马赛克。
案件审理结果: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合同,双方之间已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在婚礼当天为原告提供的婚礼庆典服务,因被告无法交付婚礼当天的照片,且录制的影像资料存在瑕疵,被告提供的服务不完整,属未能全面履行合同,被告存在过错行为,应承担由于过错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原告主张退还全部服务费5120元,因被告在婚礼当天已为原告提供了大部分的服务,已提供的服务应当支付服务费,未能提供的服务参照单项收费标准清单,酌情支持退还1000元,误工费540元,因被告的过错行为给原告精神造成了很大伤害,本院酌情支持3000元。当庭播放的影像资料,原告要求交付,被告亦同意交付,故影像资料应当交付。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交付婚礼当天的影像光盘一份,退还原告婚礼庆典服务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4540元。(通讯员 张庆元 李文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