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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纠纷如何举证

时间:2016-11-21 15:03:32  来源:中国健康新闻网  作者:麦吾拉尼如则

  【案情】

  2016年3月原告艾某在某滴灌材料销售店购买了10公里左右的滴灌管子价值为9.6万元,该材料某县塑料产品厂生产的,原告把滴灌材料安装通水以后管子被破裂造成损失,原告把事情告诉某滴灌材料销售店主却他不管不理,因苗子需要灌水期间所以原告为了把损失减到最低程度找人重新安装滴灌管子通水灌水花了10.2万元。原告认为被告滴灌材料销售店和生产方不合格的产品致使我的损失,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9.8万元并提供购物单据,质量检查报告和有些必要的票据。

  对案子的情况来看,被告生产方否认滴灌质量不合格,并提出原告自身原因导致,与我们销售的产品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抗辩理由。对本案的举证责任由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产品质量侵权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本按原告向生产者主张赔偿,系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被告应就其产品不存在缺陷以及产品缺陷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产品质量侵权案件中, 首先应当有原告就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举证,在原告完成举证的前提下,由被告就法定的免责事由进行举证。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产品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其产品存在缺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规定》第四条第六款的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由承担举证责任”。从该规定来看证据规则并没有将产品侵权案件的任何一个过程要件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也没有规定有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就产品不存在缺陷以及产品缺陷与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原告有义务对下列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第一,证明被告生产的滴灌不合格;第二,原告因事实造成了损失;第三,原告的损失是有被告生产的滴灌材料造成的。在原告完成上述举证以后,如果被告提出免责,则应当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即生产者能够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上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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