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被告哈某与卡某系夫妻。2013年4月11日,卡某向原告图某借款15000元,并于同日给原告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至2014年4月11日;还款期限届满,卡某未向原告偿还借款。2014年3月,卡某在家因病死亡。现原告以卡某死亡,其债务应由妻子清偿为由诉至伽师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本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被告的丈夫卡某向原告借款,有其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由于卡某向原告借款发生在其与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被告无证据证明本案原告同意或者知道该借款为卡某个人债务的情况下,该借款应认定为卡某与被告两人的夫妻共同债务,现卡某已死亡,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被告应承担向原告偿还借款的责任。遂判决被告哈某向偿还原告借款15000元。(通讯员 艾合麦提·吉力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