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个体户安某接了一单活,为魏先生经营的修理厂制作牌匾,广告牌完工后双方因牌匾制作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查明:2014年初安某为魏先生制作门头广告牌,双方口头约定费用为20000元。安某向魏先生交付广告牌后,魏先生支付制作费4000元,尾款16000元向安某出具了欠条。现安某向魏先生索要制作费尾款,魏先生以自己与丹佛润滑油哈密代理商发生了纠纷,丹佛润滑油哈密代理商没有给自己补贴广告牌的制作费为由,拒绝向安某支付制作费尾款16000元。
案件审理结果:魏先生欠安某制作费16000元,有魏先生出具的欠条为凭,欠款属实。魏先生应及时向安某支付制作费,逾期支付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魏先生辩称未付清制作费是因为自己与案外人丹佛润滑油哈密代理商达成协议,由丹佛润滑油哈密代理商向被告补贴制作费后,被告再向原告支付。魏先生与丹佛润滑油哈密代理商达成的协议,安某并未参与,对安某没有约束力,魏先生不能以该协议内容对抗安某,故对魏先生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据此依法判决被告魏先生向安某支付制作费16000元。(通讯员 张庆元 李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