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0日,新疆叶城县人民法院依据《反家庭暴力法》开出了首例人身安全保护令,依法向申请人李某和被申请人秦某送达民事裁定书。
2016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秦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同月18日申请人李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秦某实施家庭暴力,法院经审查后,认定秦某的行为确实存在家庭暴力的事实,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禁止被申请人秦某对申请人李某实施家庭暴力;责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被申请人的暴力行为而接受治疗支出的医疗费用合计464元。如被申请人秦某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让家庭暴力行为得到有效的制止。反家庭暴力法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发挥重要的作用。(通讯员 张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