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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利与弊

时间:2016-12-15 16:27:22  来源:中国健康新闻网  作者:聂国清

  子女和父母的亲缘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父母离婚后,无论是否直接抚养子女,均应积极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方式有三种:定期给付、一次性给付、以物折抵。选哪种方式,一般由父母双方协商,协商时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原则上是定期给付。

  抚养费支付的一般做法。人民法院和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待子女抚养费问题大多数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判决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这种情况比较符合大多数人的情况,当事人一般都能接受。

  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适用情形。一次性给付,适用支付抚养费一方工作调动频繁、无固定住所、收入较高的情况。一次性给付的期限,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

  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优点。避免今后可能发生的追索抚养费纠纷,一般离婚双方在法官调解下达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终结协议,可以避免日后再次因抚养费产生纠纷,有效定纷止争,也可以节约司法资源。

  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弊端。一是减轻非抚养一方的责任感,非抚养方一次性给清后,可能会减少责任感,不来或者很少探视子女,忽视子女的情感需要,加大了另一方的责任,伤害到孩子的感情。二是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挪用或者挥霍,孩子真正要用时反而拿不出来三是有可能造成支付方生活困难。

  以下几种情况下虽然曾经约定一次性支付,但是抚养费可合理发生变更。目前基层法院收到的抚养费变更有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了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等。

  夫妻离婚时,子女抚养费的支付可以一次性付清,但离婚后情况发生变化,抚养费不足以维持子女生活的,则其有权要求增加对方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若当初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数额较小,可以向对方提出增加,双方协商不一致可向法院起诉。

  反之,有给付义务的一方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抚养费的,可请求减少给付。(通讯员 聂国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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