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健康新闻网讯 (通讯员 赵龙) “父债子还,天经地义,你们的父亲老李意外去世了,你们兄弟俩就该承担这笔债务!”“人死债亡,人都不在了,你还追什么债?”调解室里,矛盾双方各执一词,争得面红耳赤。究竟是人死债消,还是父债子还呢?近日,山东省滕州市司法局西岗司法所成功调处了一起因债务人意外死亡引发的借贷纠纷。
原来,家住西岗镇某村的老李在村内经营着一家小卖部,多年来靠着做小生意维持生计。2016年,老李因经营周转需要向同村好友老张借款10万元,并和老张约定了还款方式和期限。随后的一年多时间里,老李都能按分期付款的方式按时还款。
2017年底,又到了还款日期,可老张没像往常一样收到老李还款的短信通知,老张左等右等一直没有动静。几天后,老张联系老李家人得知老李遭遇车祸意外身亡。这场意外,不仅让老李一家沉浸在悲伤中,好友老张也是悲痛不已。好友虽然去世,但生前仍有6万余元借款未还,对于是否索要债务,老张念及往日情份犹豫再三,最后在家人的劝说下,硬着头皮来到李家索要借款,但老李两个儿子李大、李二的态度却让老张大感意外。
在处理完父亲的后事后,李大、李二正商量着如何分配父亲留下的遗产,老张上门提出索要借款及利息,遭到了兄弟俩的拒绝。他们认为,借款属于父亲的个人债务,他们也没有用过这笔钱,自古以来都是“人死债亡”,既然父亲老李已经去世,债务就应当消失,而不应由他们来偿还。听到这样的答复,老张是又气又急,父债子还,天经地义,好心帮忙最后却吃亏。经过多次催讨无果,心有不甘的老张来到西岗司法所寻求帮助。
在认真了解案件经过以老李遗产的继承情况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将矛盾双方召集到一起展开调解。对于老张提出的“父债子还,天经地义”的说法,工作人员讲解到:“父与子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民事主体,都有资格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并且独立承担民事义务,两人不因血缘关系的存在而混同。对于债务,在没有合同特别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债权人无权向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主张债权。”
针对李大、李二“人死债亡”的主张,工作人员指出:“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的人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所继承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老李借款后未清偿完毕就不幸去世,李大、李二作为老李的法定继承人,且不放弃对遗产的继承,应对老李生前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从这个方面说,“人死债亡”的观点没有法律依据,希望双方在理清法律关系的基础上都能够互谅互让,不要因为借贷纠纷伤害两家多年来的感情。
通过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矛盾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李大、李二一次性偿还老张借款6万元,老李生前借款债务本息两清。至此,这起因债务人意外去世引发的借贷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