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导报新闻网讯 (通讯员 左成红)近日,云南省永善法院审结了一起被告人在缓刑考察期内,伙同女友对未成年女性实施强奸犯罪的案件。
被告人李某原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尚在缓刑考验期内,一天,邀约被害人夏某某来到其与女友何某租住的出租房内玩耍,饮酒后至深夜未归,夏某某便与李某、何某同睡一张床。趁夏某某熟睡时,李某将想要与夏某某发生性关系想法告诉女友何某,便让何某帮忙脱掉夏某某的裤子。何某听后,没有反对,便帮忙将夏某某的裤子脱掉,帮助被告人李某对被害人夏某某施行强奸。被害人夏某某醒来后进行反抗,并打了被告人李某一耳光,致使李某强奸行为未能得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何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奸淫未成年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系主犯,何某系从犯。被告人李某原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强奸罪,依法撤销原判缓刑,执行原判刑期,实行数罪并罚,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同案被告人犯强奸罪,但悔罪态度好,又怀有身孕,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知识链接:缓刑考验期是指法律规定的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社会上对其进行考察的期限。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