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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西岗司法所成功调解一起婚姻家庭纠纷

时间:2018-06-07 14:22:06  来源:健康导报新闻网  作者:张凤 赵龙

  健康导报新闻网讯(通讯员 张凤 赵龙) “妈妈……”孩子一声凄苦的喊叫,使得几天未见的母亲热泪盈眶。近日,山东省滕州市司法局西岗司法所成功调解了一起婚姻家庭纠纷。

  李某与王某于2013年2月结婚,2014年生育一女孩,2016年又生育一男孩。由于李某迷恋看直播,整天上网不工作,而王某又得带孩子,家中经济拮据,全靠李某的父亲给人贴瓷砖挣钱养家糊口。两人经常为琐事更多的是为没钱花生气、打架,王某经常被李某打的遍体鳞伤。前几日,王某再次因为家庭琐事与李某发生争吵,遭到李某的殴打,王某含泪撇下一双儿女,离家出走。2岁的儿子在妈妈走后的几天里吃不好喝不好,一直哭着喊着要妈妈,邻居、亲戚见了无不痛心。

  李某的父亲万般无奈下,抱着试试看的想法找到西岗司法所。看到老人家无助的眼神,司法所干警了解情况后立即驱车到王某的娘家。通过反复做王某母亲的思想工作,得知王某在滕州火车站,将于当晚8点乘火车外出打工。在双方村干部和司法所干警的劝导下,王某母亲拨通了王某的手机:“你赶紧回来吧,司法所的同志还有咱村干部都在咱家里等你呢------”不多时,王某回到了娘家。看到村干部和司法干警都在,王某忍不住流下了委屈的泪水,不等司法干警询问,她就迫不及待提出:必须要李某跟他道歉,并且承诺以后不再打他,还得出去工作挣钱,她才会回家。司法所干警马上给李某打了电话,叫他立即来王某娘家。

  李某来到后,司法所干警对李某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并向李某指出:《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第三十五条规定,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用暴力手段残害妇女;《反家庭暴力法》第三条规定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第三十三条规定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向李某说明一个男人应该对家庭、对老人、对妻子、对孩子应尽的责任。通过法理情的分析,李某终于认识到自己殴打王某和不工作的错误,认识到自己啃老的错误,并表示一定好好工作挣钱养家。李某分别给王某和王某的母亲赔礼道歉,并保证以后绝不再打骂王某,同时保证回家后立即跟父亲打工挣钱,否则,无条件同意与王某离婚。看到李某道了歉,也做出了承诺,王某想念着一双儿女,原谅了李某,二人一起回了家。

  纠纷调解好了,夜也更黑了。想着自己的爱人今天值夜班,女儿还独自在家等着自己回家做饭,司法所干警不由自主地加大了油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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