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双方互不相让 最终对簿公堂
时间转眼进入2018年,就在王英文艰难地为自己的权益奔走呼号之时,2018年1月3日,杨雨却先发制人,一纸诉状将王英文告上了呼兰区人民法院。
杨雨诉称:2017年7月8日早上6点40分,杨雨乘坐施洪涛驾驶的黑AQ638F丰田小轿车回呼兰,与对面驾驶来的王英文所驾驶小轿车相撞,事故造成杨雨受伤,经呼兰区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英文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施洪涛负次要责任,杨雨无责任。此次事故造成杨雨脾脏摘除及右股骨干粉碎性骨折,杨雨受伤后在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23天,又转至呼兰区中医院治疗9天,花费医疗费和各项费用共计43万余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王英文支付赔偿。
王英文辩称:
1.我对责任认定书提出异议,现场勘察记录不实,杨雨和施洪涛有换驾驶行为,驾驶员是杨雨,副驾驶员是施洪涛,行车记录仪所提供的录像与事故现场的时间地点不符。且杨雨、施洪涛属于酒后驾驶,有施救人证明。
2.交警部门在处理案件中明显存在严重的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发生交通事故后取证不及时,指导不及时,王英文反复举证,交警不予采信,请求法院结合案件情况以及王英文出示的证据证言,依法对责任比例重新划分,以维护王英文的合法权益。
王英文义愤填膺,为什么他们如此颠倒黑白,还要恶人先告状?王英文忍无可忍,于是,2018年1月22日,王英文一纸诉状,将杨雨、施洪涛、王金杰(车主)告上了法庭。
王英文诉称:此次事故认定王英文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施洪涛负事故次要责任,杨雨无责任,王英文对认定书有异议:
1.杨雨与施洪涛二人属于酒后驾驶,且有换驾驶行为,根据杨雨和施洪涛受伤性质即可知杨雨是驾驶人,施洪涛是副驾驶,且有现场施救人康春雷夫妇证明。
2.王英文再三要求王金杰提供行车记录仪,王金杰百般推脱,一直不予提供。呼兰交警大队伪造事实,认定主次责任错误,杨雨和施洪涛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3.车主王金杰明知杨雨、施洪涛系酒后驾车仍提供车辆,存在过错,三人应共同承担责任。
4.王英文因此次事故造成右膝关节损伤,股骨裸骨骨折、右胫骨骨折、右腓骨骨折,右小腿开放性损伤、裸关节开放性骨折、裸部擦皮伤,右侧股骨远端骨折。王英文为此花费53万余元,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及太平洋保险公司共同赔偿。
被告杨雨、施洪涛、王金杰对呼兰交警大队对本次交通事故的认定事实、经过及出具的交通事故的认定书无异议。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至此,此次交通事故的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互不相让,终于对簿公堂。
四、任性的判决书
2018年4月10日,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原告杨雨诉被告王英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2018年5月14日,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向双方当事人下达了2018年0111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主张: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王英文抗辩驾驶人员不是施洪涛而是杨雨,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以作为本案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划分的依据,王英文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应当对杨雨的损伤承担70%的民事责任。
判令:被告王英文自判决生效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雨各项损失共计204.613.787元。
至此,杨雨诉王英文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就此告一段落。
接下来,让我们回头再关注一下王英文诉杨雨、施洪涛、王金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进展情况。
2018年1月22日,王英文诉杨雨、施洪涛、王金杰案立案后,呼兰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0日的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然而,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此案有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8年5月11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018年5月18日,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向王英文、杨雨、施洪涛、王金杰下达了2018黑0111民初字367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对证据认定如下:
1.对于王英文提供的录音资料,杨雨的录音,杨雨有异议,王英文又没有其他证据进行佐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交警部门工作人员的录音,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法院不予审查。
2.对于证人康春雷的证言,其当庭陈述与见证书中的陈述相互矛盾,其当庭也未作出合理解释,对谁是报警的问题上记忆存在偏差,故对证明人证明不予采信。
3.对于王英文对交警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存有异议,判决书则主张: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大于其他证书。王英文提交的录音材料、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小于交警部门作出的《认定书》,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事实清楚,能够作为本案划分民事赔偿的依据。
4.对于王金杰申请出庭作证的刘海峰的证言,证人刘海峰虽与杨雨、施洪涛系朋友关系,其陈述客观真实,与其交警部门最初调取的笔录相吻合,对证言人的证言,本案予以采信。
5.对于杨雨提交的视频资料,系交通事故现场的照片,与王英文提交的现场照片相符,法院予以采信。
判决书认为:
1.本案中,王英文在起诉状中曾自认事发时系施洪涛驾驶车辆,后又反悔,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
2.王英文主张事发时的录像不是案发现场,行车记录仪显示的时间为2016年10月11日23时22分,而记录仪显示现场录像为白天,符合案发现场的录像,可以看出,行车记录仪系未调整时间,交警部门办案作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严格的纪律约束,王英文无证据证明交警部门工作人员有调换现场录像的行为。
3.本案中,王金杰作为黑AQ683F小型轿车的所有人,王英文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王金杰存在过错,其主张王金杰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4.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以作为本案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划分的依据,王英文在此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施洪涛承担次要责任,杨雨无责任,施洪涛对王英文的损失应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杨雨对王英文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判令被告施洪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英文各项损失共计118.794.6元。
拿到判决后,王英文此刻的心情反而冷静了许多,他说:在此案开庭审理之前,负责此案的主审法官王春蚕就已经提前预告王英文此案的结果:这官司你就再打也赢不了,这个案子就是判错了,你也没有那本事翻过来!
然而,王英文偏偏不服输,他坚信:在法治社会的今天,法律一定会给他一个公平、公正的说法!
2018年6月5日,王英文拄着双拐,在年迈的老父亲的搀扶下,走进了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对呼兰区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郎朗乾坤,天理昭彰!
我们有理由相信:法治之下是蓝天,律约之内有方圆。
本案结果如何,我们将继续予以关注。
(原文链接:http://fzjt.rmjtxw.com/2018/fzjta_0626/2289.html?from=singlemessage) 2/2 首页 上一页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