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导报新闻网讯(通讯员 才恩吉德玛) 近日,新疆博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
在2016年春天原告阿某与被告李某签订了一份车辆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李某将一辆二手桑塔纳小轿车转让给阿某,转让费为9千元,由阿某一次性付清,李某提供了车辆合法有效手续即登记证书、行驶证、保险单、如保险到期由阿某自己续保,并约定签订协议后的交通事故、违章记录、经济、法律纠纷与李某无关,如有一方违约,向对方支付交易价30%的违约金。协议当天李某将车辆和车辆合法手续交给了阿某,阿某当场支付9000元,开走了小轿车。两个月后,阿某以购车时不识字,没有注意车辆手续上的车颜色和强制报废期止为由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解除与李某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并要求李某支付因买车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该案经法官多次入情入理进行调解均未果,随即法院作出判决,原告以不识字为由解除合同的主张理由不成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做生意要擦亮眼睛,没有天上掉下来的陷儿饼,不要贪小便宜,以免造成更多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