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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刘玉彬一场官司打了六年还未了

时间:2018-09-23 19:09:55  来源:中国县域经济网   作者:

  石家庄市民刘玉彬向有关部门反映称:一件普通民间借贷诉纠纷,经过法院调解、执行、再审等程序,历经六年之久,自己心力交瘁,外债累累,实在拖不起,希望能给予早日解决。

河北石家庄:刘玉彬一场官司打了六年还未了

  在给有关部门的材料中,刘玉彬陈述了事情经过:

  2009年11月,刘玉彬以自家的房产作抵押,从河北省安国市农村信用联社贷款95万元,借给石家庄市民马占文使用(有转给马占文的银行明细)。当时约定了还款期限和利息,并以石家庄市民曹红新、王彩英的房产作担保,后马占文未按时还款,刘玉彬多次讨要,2012年马占文给刘玉彬写了一份还款计划书,后仍未执行。2013年1月4日刘玉彬将马占文起诉到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后双方同意调解,2013年1月7日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长民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判定马占文分期归还刘玉彬本金和利息127万元,2013年6月8日前还清,如不执行,将拍卖担保人曹红新、王彩英的房产。调解书生效后马占文通过转账归还刘玉彬5.5万元和现金5000元,剩下余额并未支付。2013年1月8日刘玉彬向长安区人民法院执行庭申请执行,2013年1月20日长安区人民法院出具了(2013)长执字第25号执行裁定书。从此刘玉彬无数次往长安区人民法院执行庭跑,耗时五年,2017年在执行曹红新第一套房产时才得知此套房产在石家庄市房管局已有抵押登记,2018年在执行曹红新第二套房产时,长安区人民法院执行庭通知停止执行,原因是案外人刘朋称该案是虚假诉讼,申请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冀01民再第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发回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河北石家庄:刘玉彬一场官司打了六年还未了

河北石家庄:刘玉彬一场官司打了六年还未了

河北石家庄:刘玉彬一场官司打了六年还未了

  刘玉彬提供的民事再审裁定书中显示:

  再审申请人刘朋申请再审称:一、马占文根本就没有向刘玉彬借款,也没有出具过还款保证书,双方不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曹红新、王彩英根本也没有在马占文的保证书上签名,刘玉彬提供不了该保证书的原件,由此可见被申请人是虚构的债务及所谓的担保。该案借款金额为127万元,原审卷中只有一个保证书,根本没有银行转款凭证予以佐证;该案的案件受理费为曹红新交纳,曹红新持有该票据;该案2013年1月6日起诉,7日达成调解,履行期到8日,到期后立刻申请执行,法院即查封了王彩英、曹红新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该案虚假诉讼特征明显,且曹红新将虚假诉讼的经过在长安法院已经如实陈述,就是为了侵害刘朋的合法权益。二、原审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约定了高额的违约金日千分之一,远远超过了所谓的本金,违反了调解书合法原则。三、该案法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审理,事实上并未开庭,程序违法。综上,请求撤销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驳回刘玉彬的诉讼请求。

  被申请人刘玉彬答辩称,一、刘玉彬与马占文的民间借贷的事实有刘玉彬或指定的人通过银行汇款、现金借款给马占文,马占文的承诺书及还款计划书等证据可以证实借贷关系的存在。2012年12月20日,马占文写明履行保证书后,曹红新、王彩英签字同意为马占文担保,该担保合法有效。二、利息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是最高法院判案标准,并非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本案约定的违约金未超过年利率36%,因此约定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不违法。三、担保人曹红新不存在房屋资不抵债,不够偿还刘朋的款项问题,曹红新所欠刘朋款项已通过长安区法院执行程序偿还完毕,刘朋权益未受到侵害,其不具备案外人资格。四、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调解结案合法有效,本案诉讼费由刘玉彬交纳,票据上交款人写的是刘玉彬。五、刘朋的再审申请没有任何证据,其申请再审已超过法定期限。综上,请求驳回刘朋的再审申请。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原则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本案刘玉彬诉马占文、曹红新、王彩英民间借贷纠纷,原审证据中,没有借条等债权凭证,也没有相关打款记录,仅有马占文的承诺书和马占文及曹红新、王彩英的还款保证书复印件。二审再审中,关于借款的事实,刘玉彬提交刘彦荣银行账户汇款查询单及马占文所写承诺书、还款实施计划主张其与马占文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马占文称,马占文与刘玉彬一起承包联通、电信营业厅手机卖场的手机买卖业务,马占文欠刘玉彬很少一部分借款,没有像诉讼中127万这么多,现在已基本还清,具体欠多少双方没对过账。关于马占文及曹红新、王彩英的还款保证书的事实,刘玉彬没有提交该证据原件,而且曹红新称从来没有在所谓的保证书上签过字;王彩英称该份保证书是复印件,对其真实性存疑,马占文称记不清了。综上,本案一审在对借款及担保的事实未予审理查明情况下即进行调解结案,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法应撤销原民事调解书,发回重审。

  目前,该案仍在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中。 来源:中国县域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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