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健康新闻网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近日,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精神,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证据的收集、固定、保存、审查和运用,兴义市人民检察院与兴义市人民法院、兴义市人民公安局、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签了《关于适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基本证据的意见》(以下称《证据意见》)。
《证据意见》从立案证据、证人证言等7个方面对证据的收集、固定进行了规范要求。《证据意见》的制订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工作中,相关办案单位对取得必备证据的要求、送达、移送方式不统一,办案部门之间交流沟通渠道不畅等问题。同时创新性地建立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移送的衔接沟通和相互协作机制,形成对恶意欠薪犯罪案件的打击合力。
该《证据意见》的制订为行政执法人员、刑事侦查人员的前期证据收集提供了范本,为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提供了证据指引,既有利于打击恶意欠薪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助力服务保障脱贫攻坚战,又有利于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同时还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司法成本。(陈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