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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面前这些行为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时间:2020-02-03 18:35:49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记者 陈奕樊

  拒绝配合隔离治疗,造谣、传谣,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疫情面前,对这些行为如何处置?湖南省人大法制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持续蔓延,举国上下,众志成城战疫情。可是不合时宜的现象却时有发生,疫情相关的虚假信息充斥网络,商家囤积N95口罩高价售卖欺骗消费者……2月2日,记者邀请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对疫情防控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对大家关注的热点问题从法律上予以解读。

  记者: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疗机构应当采取哪些措施?

  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卫健委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1)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2)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3)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公安机关可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记者: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记者:公民在疫情防控期间有哪些主要权利和义务?

  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公民有以下主要权利和义务。

  权利:1.获得疫情信息的权利;2.获得救治的权利;3.在被隔离期间获得生活保障和工作报酬的权利;4.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享有不受歧视的权利;5.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受保护的权利,等等。

  义务:1.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义务;2.发现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医疗机构报告的义务;3.对政府为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采取的限制活动措施予以配合的义务;4.配合政府根据疫情防控需要依法调集人员、调用物资、征用财物的义务;5.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在治愈或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记者:传播疫情相关的虚假信息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记者: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等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等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拘留,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欺骗消费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记者 陈奕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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