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8日下午,由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涉疫案件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案,在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曾英出庭支持公诉。兴义市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当庭宣判,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决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6000元。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2020年2月以来,由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口罩等防护物资紧缺,被告人王某某感觉自己嗅到了“商机”,于是在其不具备口罩、体温枪等防疫物资供货能力的情况下,虚构供货信息,称自己有口罩、体温枪出售,并在微信朋友圈进行发布,骗取被害人屈某某、李某某、肖某某共计人民币35300元,在三名被害人向其转账以后,王某某将被害人微信删除。
该案是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的案件之一,兴义市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对该案快捕快诉,通过远程视频提讯、出庭支持公诉,依法从严、从快打击涉疫犯罪。
曾英检察长在发表公诉意见时称: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国上下一心共同抗击疫情,全社会都在自觉遵守各项防疫规定,积极配合疫情防控,被告人王某某非但没有做到一个公民应尽之责,反而趁机行骗,应当从严判处。
检察官提醒: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参与疫情防控是每个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在非常时期广大群众要提高警惕,对网上发布的防疫物品供货信息要注意甄别,通过正规途径购买防疫物品,避免上当受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