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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警方开展斩断“两卡”行动 打击黑产绝“不手软”

时间:2020-10-20 09:36:39  来源:中国健康新闻网  作者:朱善永李欣蕾

  非法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是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持续高发的重要根源,危害十分严重。为此,哈尔滨市公安局将队伍教育整顿工作成果展现在实际工作中,进一步增强开展“断卡”行动的使命感责任感紧迫感,采取坚决果断措施,严厉打击整治非法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全力斩断非法开办贩卖“两卡”产业链,坚决铲除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滋生土壤。

  远离“两卡”诱惑

  广义上的“两卡”包括:手机卡、物联网卡、流量卡等;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等。

  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手机卡或者银行卡卖给他人使用。每张手机卡可以卖50-100元,而包括身份证、U盾的银行卡和手机卡一起可以卖到几百元。只需要跑跑腿到营业厅和银行办办卡,便可轻松日入几百元,于是很多人做起了这样的轻松生意。

  这些人对将手机卡、银行卡卖给他人有什么危害并不清楚。他们单纯地认为:我只是将自己的东西卖给别人,又没有偷扒抢劫,别人用来干什么就不干我的事了。

  这样的想法大错特错!

  事实上,不用自己的卡而买别人的卡,其从事的必定是非法的勾当。把自己的卡提供给犯罪分子使用,为实施犯罪提供帮助,就是犯罪分子的帮凶,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即使买卡的人没有拿你的卡去实施犯罪,买卖电话卡、银行卡本身也是违法行为,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或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警方提醒:买卖、租借银行账户、电话卡涉嫌违法犯罪

  。实名办理电话卡、银行卡、对公账户提供给诈骗人员使用,只要涉及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将可能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斩断“两卡”措施

  警方将通过斩断“两卡”行动,抓获一批“两卡”违法犯罪团伙;深挖一批内外勾连作案的行业“内鬼”;整治 一批“两卡”犯罪活动猖獗的重点地区;曝光一批开办“两卡”较多的运营商和银行网点;惩戒一批“两卡”违法失信人员;约谈一批问题突出整治不力的运营企业和银行的“六个一批”措施,形成一套针对“两卡”违法犯罪团伙的刑事、行政、民事、惩戒处理体系,营造严厉打击整治“两卡”违法犯罪团伙的氛围,使其不敢开、不敢收、不敢卖,全力斩断“两卡”开办贩卖产业链。

  警方郑重提示:1、买卖、租借银行账户、电话卡已经严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将会被依法惩处,切勿因小利误入歧途!2、呼吁广大市民朋友请及时到银行及电信部门及查询是否有本人名下自己不知道、不使用的银行卡、电话卡。3、如有发现被犯罪嫌疑人利用的情况,请及时注销并保留注销证据,以备相关办案部门查验,避免自己成为公安机关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过程中的涉案嫌疑人或财产及名誉损失。4、如发现有买卖银行卡、对公账户和手机卡的违法犯罪行为,请广大市民朋友及时拨打110向公安机关举报。

  涉及“两卡”法律规定

  ★提示一:贩卖“两卡”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提示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售卖“伪实名”电话卡、手机卡的行为,属于违反国家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或构成非法经营罪;其窃取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或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果明知买卖“伪实名”手机卡是为了实施犯罪活动(如电信诈骗等)的,将视情节严重,追究其法律责任。

  ★提示三:以下情形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银行和支付机构对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下同)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组织购买、出租、出借、出售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 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

  ★提示四:贩卖对公账户涉嫌非法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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