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以来,鄯善县人民法院着力解决在审判权力运行中存在的行政化问题,进一步落实“让审判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通过理念、制度、机制的创新,破解影响法院发展的深层次难题,推动法院工作转型升级和司法品质全面提升。截至10月30日,该院受理各类案件数和审执结案件数同比分别上升5.67%和16.31%;结案率86.97%,同比上升9.81%,审判质效提升明显。
自我革新,改革先得自身硬
司法责任制改革开始以来,我院严格执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遵循审判工作规律,落实完善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的工作程序,根据司法责任制的方案,为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于2017年6月1日开始逐步对裁判文书审批权限进行放权,同年8月,起草制定了《裁判文书签署签发的若干规定》,同年10月1日起,除四类案件外,院领导不再对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承办的案件进行审批。目前已经做到调解结案、撤诉结案的案件均由法官自行审批,主管院领导不再对上述案件进行审批,充分保障了合议庭和独任法官行使审判权。
厘清权责,改革“红利”渐释放
(一)建立审判监督管理机制,以责任倒逼法官严格公正办案。
目前,我院起草了《鄯善县人民法院重大、敏感案件报告若干规定(试行)》、《鄯善县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试行)》、《鄯善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鄯善县人民审判权主体办案职责规定(试行)、《审判权力职责清单》、《随机分案制度》、《鄯善县人民法官权益保障章程》等制度规范,便于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建立。同时,制定了《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规定》、《独任办案责任制规定》、《办案差错责任追究工作办法》等,明确了院长、庭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构建权责清晰的司法责任体系,以责任追究倒逼法官严格公正办案。
(二)积极完善专业法官会议和审委会制度,提升案件质量。
根据《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主审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结合本院实际健全办案咨询机制,为法官办案提供智力支持,统一裁判尺度。健全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更好发挥审判委员会确保重大案件审判质量、促进法律统一适用的功能。2020年,召开审判委员会20次,讨论案件52件,邀请检察长列席会议16次,参与讨论案件28件;召开专业法官会议20次,讨论案件51件。
(三)围绕合议庭和独任法官权责,构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查找诉讼服务中心、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局等业务庭室的合议庭和独任法官面临的廉政风险,共梳理出10多项风险点,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围绕院庭长在监督管理审判权运行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廉政风险,查找了风险点11个,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四)规范合议庭组成和运行,优化配置以提高工作效率。
为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规范合议庭运行,有效发挥合议庭职能,强化合议庭责任,我院制定了《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规定》,详细规定了对合议庭的管理和监督。每年定期对合议庭定期轮岗,避免形成“利益共同体”。
分析问题,铲除改革 “绊脚石”
回眸我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实践,虽然已初尝改革“红利”,法官正能量初显,但是在落实审判权责清单制度过程中也遇到不少困难和问题:一是团队办案机制遇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需要长时间磨合;二是放权后的监督管理机制还未建立健全,有待进一步深化改革;三是法官的待遇未能与改革同步跟上,影响法官工作积极性。
明确方向,促进改革再出发
(一)进一步落实院庭长有效监管职责。
坚定不移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健全完善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管有力、运转有序的审判权力运行体系,正确处理充分放权与有效监管的关系,切实转变人民法院院庭长监督管理审判执行工作的理念和方式,进一步落实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以依法有效的监督管理确保司法责任制改革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二)建立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
真正解放思想、更新理念,自觉突破“行政化”藩篱束缚,主动摒弃不合时宜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坚决把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外的案件定案权完整地交给独任法官、合议庭等法定审判组织。
(三)进一步突出法官在审判执行中的主体地位。
院庭长必须严格执行《意见》和《实施意见》的规定,在审判执行中做到“充分放权”,充分尊重独任法官、合议庭法定审判组织地位,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外,院长、副院长、庭长不再审核签发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得以口头指示等方式变相审批案件,不得违反规定要求法官汇报案件。
(四)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切实实现“充分放权”。
院庭长务必从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始终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改革决策部署,对照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部署,严格按照《意见》和《实施意见》等规定,切实解决不愿监管、不敢监管、不善监管等问题,确保司法责任制改革不断取得突破性进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