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朱善永 李春富)3月23日上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2020年全省法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情况,并通报5起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据悉,2020年,黑龙江高院深入贯彻最高法院“救助案件司法化、救助制度法治化”的工作目标,秉持“当赔则赔、应救尽救”和“把好事办好”的理念,全省法院共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185件,救助涉案群众264人,发放救助金1210.5万元。与此同时,该高级法院还与省委政法委、省财政厅等六个单位共同制发了《黑龙江省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实施意见(试行)》,推动全省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为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的立案、办理、文书制定、资金发放等程序的顺畅衔接提供了法律依据,使司法救助工作更加规范化、透明化、阳光化,更好地保障案涉弱势群体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 郭钟顺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2001年12月,被告人崔某与被害人李某金(司法救助申请人女儿)相识并交往。2002年1月5日,崔某将被害人李某金杀害后窃得财物并逃离现场。本案申请救助人郭钟顺丈夫已于2005年因病去世,系孤寡老人,2010年以前郭钟顺一直靠每月120元的低保收入维持生活,2010年后,每月收入不到400元,无其他生活来源,平日靠拾废品维持生活。同时,郭钟顺还患有心脏病、风湿性关节炎、低血糖等疾病。申请救助人郭钟顺经济陷入困境,生活困难。
救助决定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郭钟顺作为被害人母亲,身患多种疾病,丈夫已于2005年因病去世,系孤寡老人,2010年以前一直靠每月120元的低保收入维持生活,2010年后,每月收入不到400元,无其他生活来源,平日靠拾废品维生,生活困难。现被告人无赔偿能力,该请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及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救助申请人郭钟顺司法救助金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工作关注贫困户涉诉案件,针对生活特别困难的低保贫困户进行救助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救助申请人因刑事案件失去经济依靠,且孤身一人、年事已高、体弱多病,依靠低保生活,无其他经济来源,生活困难。人民法院精准发力,对其进行及时救助,帮助其摆脱生活困境,重塑生活信心,符合“当赔则赔、应救尽救”的新理念,对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社会公平、助力和巩固脱贫攻坚具有重大意义。
案例二 唐守田申请民事诉讼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1972年3月21日,唐守田乘坐的拖拉机在穿越哈尔滨铁路局下属的海林火车站东道口时,被运行中的火车撞翻,造成重伤。事发后,哈尔滨铁路局承担了当时的治疗费用,并于1977年给付赔偿金1500元。2015年底,唐守田以事故造成其颅脑损伤后遗症、脑供血不足等病痛未治愈,需继续治疗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哈尔滨铁路局。法院经审理认为唐守田提出的诉请已经超过法律对公民权利保护的二十年最长保护期限,未予支持。唐守田因车祸导致的后遗症需要进一步治疗,其本人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情况属实。
救助决定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唐守田诉哈尔滨铁路局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唐守田因超过诉讼时效未能获得法律保护,其损害后果确实存在,因车祸导致的后遗症需要进一步治疗,本人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情况属实,符合应予救助情形,其请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及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救助申请人唐守田司法救助金6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积极介入,保障申请人生存权利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救助申请人因超过诉讼时效而未能获得法律保护,但其后遗症确需进一步治疗且经济困难无力承担医疗费用。在核实唐守田的情况之后,省法院迅速审结本案,对其给予司法救助。本案充分体现了国家司法救助“加强生存权保障”的价值取向,也为今后的同类型案件提供了有益参考。
案例三 王秀清申请执行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赔偿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2000年2月12日15时,被告人穆某锋驾驶黑C22920红叶牌中客在行驶至滨绥线364公里306米无人看守道口时,未执行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盲目穿越道口,被从爱河站方向驶来的5001次机车撞翻,造成汽车报废,六人死亡,十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导致申请救助人王秀清的丈夫段某修等四名家人在该事故中死亡。之后,本案被告人穆某锋下落不明,连带责任人、肇事车主李某栋收入微薄,赔偿能力有限,导致申请救助人王秀清未得到经济赔偿。王秀清年事已高,体弱多病,生活陷入困难。
救助决定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王秀清的丈夫等四名亲人因交通肇事案去世,被执行人穆某锋系肇事司机,因交通肇事罪于2000年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李某栋系肇事车主,承担连带责任,应赔偿11.15万余元。执行案件立案后,穆某锋下落不明,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李某栋在浙江省缙云县物流公司开车,收入不高,孩子在上学,生活困难,履行能力有限,案件难以执结。
王秀清本人受到较大精神打击,生活困难,无经济来源,属于涉法涉诉当事人应予救助情形,其请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及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救助申请人王秀清司法救助金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工作针对交通肇事案件被害人死亡,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且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进行救助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救助申请人因交通肇事案失去多名家人,且本人年事已高,缺乏生活来源。人民法院对其进行积极救助,帮助其摆脱生活困境,既彰显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又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信。
案例四 张磊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罗某春的妻子与被害人周某芬同在巴彦县兴隆镇经营裁剪生意,因二人摊位相邻,经营中屡有争执。2010年2月9日8时许,周某芬与罗某春的妻子因琐事发生争吵,在场的罗某春上前劝解并与周某芬发生口角,用尖刀向周某芬胸腹部捅刺数刀致其心脏破裂失血死亡。救助申请人张磊系被害人周某芬的儿子,患有先天性腰部疾病,不能从事体力劳动,母亲被害后,张磊生活和精神上造成严重损害,因其无经济来源,导致生活困难。
救助决定 刑事案件被害人周某芬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其子张磊没有生活来源,导致生活陷于困境,张磊提出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救助申请人张磊司法救助金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助力精准扶贫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救助申请人家庭因刑事案件失去主要生活来源,人民法院将司法救助工作积极融入国家脱贫攻坚战略大局,及时提供司法救助,不仅平复被害人家属情绪,化解矛盾,而且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五 郑化海申请涉诉信访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郑化海因与哈尔滨汽轮机厂(以下简称汽轮机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03年9月26日向哈尔滨市动力区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哈尔滨市动力区仲裁委员会以该仲裁申请超过仲裁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郑化海向哈尔滨市动力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汽轮机厂给付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等。该案经三级法院审理,均认为郑化海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故对其提出各项经济补偿的主张不予支持。郑化海先后到相关部门多次上访,其没有固定工作及生活来源,属于特困户,该案发生后家庭生活困难加剧。
救助决定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郑化海因超过时效导致其诉讼请求未获支持,属于涉法涉诉当事人生活困难的情形,其请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及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救助申请人郑化海司法救助金2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郑化海因其仲裁申请超过仲裁期限,其诉求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其属于特困户。对郑化海进行救助,不仅体现了司法救助救急救困的特点,起到了真诚传递司法人文关怀与温暖,助推矛盾化解的良好社会效果,更诠释了人民法院把融入脱贫攻坚大局作为司法救助的责任和使命。
下一步,黑龙江高院将努力畅通资金保障渠道,逐步完善与思想疏导、法律援助、诉讼救济、其他社会救助等救助方式的衔接,逐步减少因访救助所占比重,在“应救尽救”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应救早救”,为进一步保障基本民生、树立司法权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