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有关规定,近日,兴义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兴义市教育局,针对兴义市辖区内的部分中小学校,开展了一次“校园安全”专题联合督查,同时对《强制报告制度》和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了宣传。
通过走访督查多家学校,督查组发现一些不同程度的问题:一是在校园食品安全方面,校园内违规设置小卖部和超市,超市内售卖的零食、饮料多为高盐、高糖高脂的垃圾食品,如碳酸饮料、辣条、薯片等,甚至有部分学校超市还向未成年学生出售维生素功能性饮料和速溶咖啡饮料。二是在校园宿舍安全方面,部分学校宿舍管理较为松散,宿舍进出入口处未安排管理人员进行登记检查,导致进出人员流动性较大,部分校舍因年久失修,存在安全隐患。三是在校园心理安全方面,部分学校未按规定配备健康辅导员,未对学生开展针对性的青春期生理、心理辅导课程。
在走访督查中,督查组在向学校有关负责人了解情况后针对性地提出了整治改进建议。同时,向学校发放了兴义市人民检察院印制的《侵害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宣传册》《未成年人防性侵指南》《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及禁毒防毒等法治宣传资料。
学校是学生的第二个家,只有学校安全了,学生才能有一个安心的环境快乐学习,健康成长。下一步,兴义市人民检察院将就学校安全问题向有关监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促进有关部门和学校联合,形成合力,共同整治校园安全问题,为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附: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发布的《营养与健康学校建设指南》第六章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不得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的食品和酒精饮料。不得对含糖饮料、调味面制品等零食进行广告宣传。
《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五点的要求:非寄宿制中小学、幼儿园原则上不得在校内设置食品小卖部、超市,已经设置的,要逐步退出。寄宿制中小学确需设置食品小卖部、超市的,应依法取得许可,原则上只售卖纯净水、矿泉水、预包装面包、牛奶等食品。
《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完善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的聘任及工作制度。学校应当配备健康辅导员,有针对性地开展生理、心理健康辅导及青春期健康辅导和社会生活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