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是一个神圣庄严的场合,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如果在法庭上虚假陈述妨碍案件审理,会有什么严重后果呢?近日,泽普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作虚假陈述的原告作出罚款一万元的决定。这是泽普县人民法院向作虚假陈述,妨害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开出的首张“诚信罚单”。
案情回顾
原告付某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将被告廖某、雷某、某公司提起诉讼,泽普县人民法院向廖某公告送达了应诉材料,第一次庭审中,付某称其与被告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真实的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关系,并重新提交诉状对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进行了变更。
该院遂再次向廖某公告送达应诉材料。第二次开庭时,法庭向付某核实借款资金来源时,付某在已向法庭提供其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又高息转贷给廖某等人而被定罪判刑的刑事判决书的情况下,明确回答其向廖某提供的借款资金系其合法经营收入,否认出借资金系其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
法庭再次向其核实被告有无偿还借款时,付某明确回答“一分钱都没有”,而某公司出示的廖某涉嫌犯罪的司法文书中载明廖某已偿还部分借款。
为查明事实,该院依职权调取了廖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的相关证据,付某在询问笔录中确认廖某已还款700,000元,廖某在讯问笔录中陈述其已向付某还款四笔合计772,000元,同时还有廖某的银行交易明细证实其中三笔还款。
当该案再次复庭时,承办法官已提前将调取的证据提供给双方当事人,法庭又一次向付某核实出借资金来源及借款是否偿还,并多次释明要求其如实陈述,付某坚持表示出借资金是其合法经营收入,且闪烁其词表示“廖某还了多少钱,我真不知道,时间长了,记不清楚了”。
法院判决
泽普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付某在法院释明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的情况下,仍然在案件审理中故意隐瞒事实作虚假陈述,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妨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程序,决定对其罚款一万元。同时,该院根据查明事实,依法认定付某向廖某提供的借款属于“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取得的资金转贷”的情形,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案涉《借款合同》属于无效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九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应当发拘传票。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法官提醒
诉讼活动是庄重严肃的,如实陈述案情是诉讼参与人的法定义务,当事人应当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根据真实情况作如实完整的陈述、提交客观真实的证据,希望本案能起到警示教育作用,提醒诉讼参与人切不可触碰法律红线,挑战司法权威,任何虚假陈述、违反诚信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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